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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3-08-27

庭立方:认定内幕交易犯罪,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达到追诉标准这样的一个内在逻辑关系。显然,内幕信息的存在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同时,对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准确界定也是正确审案的首要条件。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不必然实施内幕交易犯罪,但实施内幕交易犯罪必然利用了内幕信息。

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规定内幕信息范围的位阶最高的法律是《证券法》。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内幕信息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相关性,即该信息与证券发行及证券、期货交易等活动相联系;二是秘密性(未公开性),即有关的重要信息和资料尚未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公开,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公众尚未获取或者经合法渠道无法获取;三是重要性(价格敏感性),即该信息公开后能够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产生下跌或上扬的实质性影响,从而使证券、期货的持有人获利或者遭受损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就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被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任何知情人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案中,从参与主体和内容看,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由十四所受让股权,拟成为第一大股东,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上述事项均与高淳陶瓷股票的交易活动相联系,具有相关性。从时间上看,200936日的《合作框架》是双方洽谈内容的第一次书面化,虽双方对洽谈重组方案有几易其稿、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所涉十四所受让国有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内容始终被保留,即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借壳上市的总思路从一开始即已确定。从知情范围看,自200936日形成《合作框架》初稿,到420日高淳陶瓷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知悉人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具有秘密性。从影响力看,因高淳陶瓷公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 2009522日复牌交易后,高淳陶瓷股票连续10个涨停,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具有重要性(价格敏感性)。由此可见,200936日,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商谈由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并形成合作框架,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完全具备内幕信息的三个特征,应认定为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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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规定内幕信息范围的位阶最高的法律是《证券法》。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内幕信息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相关性,即该信息与证券发行及证券、期货交易等活动相联系;二是秘密性(未公开性),即有关的重要信息和资料尚未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公开,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公众尚未获取或者经合法渠道无法获取;三是重要性(价格敏感性),即该信息公开后能够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产生下跌或上扬的实质性影响,从而使证券、期货的持有人获利或者遭受损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就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被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任何知情人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案中,从参与主体和内容看,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由十四所受让股权,拟成为第一大股东,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上述事项均与高淳陶瓷股票的交易活动相联系,具有相关性。从时间上看,200936日的《合作框架》是双方洽谈内容的第一次书面化,虽双方对洽谈重组方案有几易其稿、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所涉十四所受让国有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内容始终被保留,即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借壳上市的总思路从一开始即已确定。从知情范围看,自200936日形成《合作框架》初稿,到420日高淳陶瓷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知悉人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具有秘密性。从影响力看,因高淳陶瓷公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 2009522日复牌交易后,高淳陶瓷股票连续10个涨停,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具有重要性(价格敏感性)。由此可见,200936日,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商谈由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并形成合作框架,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完全具备内幕信息的三个特征,应认定为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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