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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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于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故意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运输的;
(2)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
(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
(4)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另外,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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