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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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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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