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11
庭立方:只要回赠行为发生在被发觉之前,都应视为退回财物,退回财物说明行为人不想非法占有请托人送予的财物。回赠财物的数额只要与送予财物大体相当,就不应以处罚。回赠财物明显小于送予财物,如果认定受贿罪,则应减去回赠的数额,以差额部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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