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3号
T某某涉嫌,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串通投标罪
结果:不予逮捕
亮点:抓住身份信息的差异改变定性辩护
焦点:T某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
封面语:T某某作为招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收受他人支付的5万元,被控涉嫌串通投标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在其拘留后介入,认为T某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但因未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T某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二、案情简介
T某某作为广东省评标专家库成员且被抽中担任案涉招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收受了同是专家库成员L某某的5万元并给予帮助。
三、办案过程
广州的律师朋友来会见后,征得当事人和家属的同意,增加苏春妹律师一名辩护人。和首次会见的方律师详细讨论案情并确定了辩护的方向——抓住身份信息,做改变定性辩护。分别撰写好申请书和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交由广州的方律师来把关。方律师非常的认真,不仅提出意见供参考,还亲自调整格式,让版面更美观。苏春妹律师再次会见,核实个别细节并修改定稿。征得家属和当事人的同意,取保候审申请书只针对定性做分析,定稿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没被批准,假期期间得知已经呈捕,第一时间邮寄出增加量刑情节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收假的第一天上午,电话跟进案件承办人、法律意见的签收和转交,确保第一时间法律意见到承办检察官手上。预约时间再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承办检察官是否提审、提审的重点等。待承办检察官看卷和法律意见后,电话交流意见。
四、办案思路
一、T某某作为案涉项目的评标专家收受L某某支付的5万元的行为,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更准确,而不是串通投标,但由于T某某只收到了5万元,未达追诉标准,故其不构成犯罪。因为:
㈠ 根据《》第223 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招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本案中T某某作为评标专家,并不是招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不能单独成立串通投标罪。
㈡ T某某应L某某的请求而给予帮忙,而L某某既不是招标人,也不是投标人,也不是招标代理人。T某某和L某某也不成立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㈢ T某某之所以能获得L某某支付的5万元,因为他是广东省评标专家库成员且被抽中担任案涉项目的评标专家,而不是他的工作单位派出的代表。
㈣ T某某收取他人财物5万元,未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起点——6万元人民币。故,不构成犯罪。
二、如前所述,T某某不构成犯罪。如果依然认为T某某构成犯罪,请综合考虑T某某的自首、立功、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全额退款、深刻悔罪、家有近90岁高龄的母亲需要他的陪伴和照顾等因素,也没有逮捕之必要。
三、T某某的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保证T某某随传随到。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T某某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六、办案心得
对法律规定的了解要全面且及时更新;律师的时间精力有限,我们得有取舍,将时间和精力分配给认可你的当事人和家属,这样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情、证据和法律的研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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