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4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判处七年,并处五万元
亮点:1、无罪辩促轻判;2、建议量刑由十三年并处降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3、证据辩护促使对同案ABC三人的刑期都降低了。
焦点:C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C某等人8人贩卖毒品案,拓安刑辩团队一审一次开庭后接受委托介入,刘翔宇律师为A辩护,苏春妹律师为C辩护,均取得了一审判决大幅度降低刑罚的结果。
特别是C某被控协助他人购买毒品依托咪酯495.36克。家属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听到检察官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后委托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
经过11次会见、3次阅卷、1次开庭、提交5份法律文书,一审判决认定C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我们同所的刘翔宇律师为已经签署了建议量刑为十二年六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A积极辩护,刑期也降低到了十一年。
二、案情简介
全案有8名被告人,有买卖双方和中介介绍人,共三方同案。毒品买家为了购买1斤毒品烟粉(依托咪酯)用电话联系了A某,A某联系了毒品卖家。A某和B某、C某共商议收取好处费2万元。达成合意后,ABC三人从佛山驾车到阳春,其中C某负责租车,B某负责驾驶。到达阳春后,C某中途下车离开,A、B继续驾车到指定地点完成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买家认为毒品质量不行要求退货,但A某等人无法联系上卖家,在商议退货期间C某搭乘车辆来到现场。随后买家留在阳春等待后续,A、B、C三人驾车返回佛山,途中C某分得现金6600元。买家当天被抓获,搜获毒品依托咪酯495.36克。
三、办案过程
总体上,会见11次;阅卷3次;撰写5份法律文书;打多个电话跟进进程。
2024年11月10日接受委托,会见贯穿于全程,根据案情的需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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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后出具一份无罪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前都安排会见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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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跟进,2024年12月24日终于阅到一审第一次开庭笔录,后出具一份补充辩护意见和第二次开庭申请书,提交前依然安排了会见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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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跟进何时开庭或者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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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通知有补充到新的证据,第三次去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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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接到检察院的电话“如果认罪认罚,我们准备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后,安排会见,陈某不同意签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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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庭时间变了2次,所以,庭前辅导的会见也安排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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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第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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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提交庭后调整好的书面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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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7日签收一审判决和安排了一次判后答疑的会见。
四、办案思路
起诉指控C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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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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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C某和A某、B某去贩卖毒品,本案认定C某主观明知A某是去交易烟粉而提供车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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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C某参与退货协商,就算真参与,也是在毒品交易既遂后,不构成贩卖毒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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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的苹果手机并不是涉案工具,应当发还。
五、办案结果
A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C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六、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刑事会见、证据审查和法庭发问是该工程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的基础不打牢,法庭辩护就算辩出花,也无异于路人吵架,只是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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