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28号
一起、无罪辩护案的办案札记
[前言]交易一直是民间进行物质交换最重要的方式。正常情况下,交易一般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可能会掺杂欺诈、胁迫乃至强迫等。一部分以性质恶劣、以外力压制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能还会受到管辖,如成立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下面这个案例极具参考意义,其涉及正常的民间交易与意思表示被压制的交易之分野、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罪与非罪等。
[案情简介]货车超载行驶一直是充斥着超额利润与被交警查扣的修罗场。本案即涉嫌一个为货车司机(车队)超载提供避免被查扣服务的团伙。该团伙的动作逻辑系,该团伙接受超载司机(车队)委托,采取为其提供路面巡逻、保护、打点关系等方式,为超载货车免受交警处罚提供帮助。该团伙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笔者是团伙中当事人A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当事人A系当地的公职人员,方除指控当事人A利用职权,为敲诈勒索团伙提供帮助外,还指控其涉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与其交易,成立强迫交易罪。
[指控事实]
- 强迫交易罪:当事人A以利用职权查扣某沙浆公司货物为要挟,提出为其供应沙石,该公司称当事人A提供的沙石价格高、质量差,但迫于无奈,只得同意该项交易请求。同时,为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参与交易,其利用职权,采取查扣梁某某、黄某某二人车队货车的方式威胁,使其不再供货给上述沙浆公司。
- 敲诈勒索罪: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该团伙对超载司机收取看路费。具体是该团伙采取强迫、威胁等方式要求货车老板、司机交纳看路费,如若不交费便举报查扣车辆。期间,有甲、A、乙、丙四人组成的团伙收取了丙、1、2、3……共 人合计25万余元,包括丙交纳的11万余元。所收取的25万余元,扣除了成本后,由甲、A、乙、丙四人均分。
[涉嫌罪名]
- 强迫交易罪
- 构成要件: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经营活动。
- 本质(第一性原理):交易为何会强迫?本质上系因存在不对等的交易条件,因此需要利用威胁、逼迫等手段促成交易。
- 入罪所需证据:首先是罪状本体论证。先需证明存在交易,这部分的证明主要通过书面交易记录、单据等体现;后是强迫的证明,一方面可以通过主观言词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言等,另一方面则通过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进行呈现。其次则是辅助条件的证成。如若能证明存在极度不对等、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角度上看,这一交易本不应该存在,则能更好地佐证该交易系违背当事人意志。
- 攻防演练:本案中,看似公诉方编织了一个既有主观证据,亦有客观证据的完整证明体系,对我方当事人极为不利。但笔者通过细致阅卷、抽丝剥茧地深入思索,发现了该罪的证据体系漏洞百出,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的可能性极大。
l 关键不利证据 |
l 有利辩点 |
被害人陈述:当事人A对其威胁,致其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对等交易。 |
某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被害人表示其并未接受公安机关问话,只是签了名字。故该被害人陈述系非法证据。 |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员工称当事人对其老板威胁,致其老板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对等交易。 |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且被害人接受讯问时,证人在场,是指证、串证的结果。 |
证人证言:因受当事人A胁迫,故其被迫退出与被害人的交易。 |
证人所称的交易时间与单据记录的交易时间不符,虚假可能性极大。且其货车被查扣系发生在其与被害人交易关系结束之后。 |
交易记录单据:双方确有沙石交易记录 |
交易底单和账单显示双方交易标的价格甚至低于同行,故不存在不合理,不对等的交易。 |
由此可见,在公诉方的每一份关键不利证据均有无法弥补的缺陷,其无论从罪状本体抑或辅助条件都难以进行有力的证成。
- 裁判结果:不成立强迫交易罪。司法机关认真考虑了笔者的意见,否定了强迫交易罪的成立,对该罪作出了无罪判决。
- 敲诈勒索罪
- 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 本质:先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压制被害人的意思自治,后通过对该被害人意思自治的压制获取财物。如若系被害人为了谋求其自身利益,主动向行为人交纳财物,则不应成立该罪。
- 入罪所需证据:首先是罪状本体论证。敲诈勒索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主动实施,这部分证明可能需要被害人陈述、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其次,即便敲诈勒索行为存在,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犯罪金额?数额的确定一般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如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交易底单等。
- 攻防演练:
l 关键不利证据 |
l 有利辩点 |
被害人陈述:为了谋求超载不被查扣,向该团伙寻求过保护;部分证言称曾受到该团伙胁迫;部分证言仅称为了寻求保护而交钱。 |
不存在“不交钱,就举报扣车”的有力证据,没有完全满足敲诈勒索罪的“主动实施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且仅有主观证据,难以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
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被害人曾向团伙转账 |
转账并不意味着敲诈勒索行为的成立,也有可能系被害人为了寻求自己的超额利益,主动寻求该团伙的帮助。 |
看路费电子表格(20余万):记载了收钱与分钱 |
表格的数额存在致命缺陷:一部分数额对应的是团伙成员,而自己不能对自己犯罪,该部分数额应当剔除;一部分数额没有找到对应的被害人陈述,孤证不能定案,也应当剔除。 |
经过上述分析,本案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条件并不充分!但不可忽视的是,实践中敲诈勒索行为是否系行为人主动实施证明要求往往较低,往往更加侧重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笔者在坚持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在发回重审后,也防患于未然,进行了骑墙辩护,即从证据和逻辑上坚定的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则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犯罪数额从公诉机关指控的20多万降为6万。笔者的“无罪辩护+数额辩护”双管齐下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快恢复自由的结果。
[案件总结]
- 利用第一性原理充分理解罪名的本质特征。每个罪名都有其设立的理由,这背后的理由往往能成为我们辩护策略的来源。本案即先抓住罪名特征,做好弹药储备再阅卷,寻求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 做好攻防演练。一个优秀的辩护人,他不仅是一个只找有利于当事人观点的守护者,还应当具备换位思考的能力。脑海中应当时刻代入公诉方的角色,左右互搏,思考哪些证据对我方不利,公诉方又会如何发问,哪些证据对我方有利,自己又会如何应对公诉方的发问和指控等。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
- 制定科学的辩护策略。一条道走到黑往往不可取,罪名的研究固然要夯实,但也要充分地考虑司法倾向,做好后手准备。本案中,笔者即通过“无罪辩护+数额辩护”的双管齐下策略,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快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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