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2-02
庭立方答: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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