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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定性处理

发布时间:2013-12-09

  庭立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虽然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已对数额较大做了规定,但是对于什么是营利活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营利活动的定义法学界历来也存在争议,对于一般的营利活动已为大家熟悉,不再赘述。本文作者仅就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和挪用公款购买中国福利彩票是否属“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作出论述。

  (一)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是否属“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对此,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就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的行为来说,虽能得利,却非经营。因为行为人只是将挪用的公款存入国库,没有对公款本身造成实际危害,且该公款未进入流通领域,所以,这种行为不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挪用人的目的是占有公款利息,公款的本与息分别是公款的一部分,挪用人虽挪用的是“本”,却占有的是“息”,挪用公款是占有利息的一种手段,应以贪污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应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2]

  我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法律上规定的“营利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营活动”。实际上,“营利活动”的范围相当广泛,凡是生产、经营、兴办企业、入股分红等等能获取各种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属于营利活动。将公款存入银行取息这种行为,挪用人寻求的是由公款所生的利息,显然应属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因而将取息这种营利性活动排除在营利活动之外,是没有理由的。同时,将行为人占有公款的收益的行为等同于对相同数量的公款的占有,也是于法无据的。

  (二)挪用公款购买中国福利彩票是否属“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1、中国福利彩票的宗旨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中国福利彩票从发行起就肩负着沉甸甸的历史使命和社会重任。经过22年的发展,中国福利彩票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重要载体,成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者。[3]

  2、中国福利彩票的中奖

  现行中国福利彩票的玩法包括双色球、七乐彩、3D以及刮刮乐等,单注中奖金额从2元到500万不等,中奖概率较小。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购买中国福利彩票是“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如果仅从中国福利彩票的宗旨上讲,购买福利彩票是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贡献一份力量,应该鼓励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购买,以便为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有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购买中国福利彩票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支持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而是看中中国福利彩票的中奖奖金,甚至不惜挪用巨额公款盲目投注,极少数人员可能得到了巨额的奖金回报,但是绝大多数人员却损失惨重,最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不能退还,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公款所有权。虽然对这部分国家工作人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也挽不回国家的公款。因此我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购买中国福利彩票,不论他投注的目的是否为中国福利事业,不论他是否中奖,不论他是否亏损,均应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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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定性处理

发布时间:2013-12-09

  庭立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虽然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已对数额较大做了规定,但是对于什么是营利活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营利活动的定义法学界历来也存在争议,对于一般的营利活动已为大家熟悉,不再赘述。本文作者仅就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和挪用公款购买中国福利彩票是否属“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作出论述。

  (一)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是否属“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对此,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就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的行为来说,虽能得利,却非经营。因为行为人只是将挪用的公款存入国库,没有对公款本身造成实际危害,且该公款未进入流通领域,所以,这种行为不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挪用人的目的是占有公款利息,公款的本与息分别是公款的一部分,挪用人虽挪用的是“本”,却占有的是“息”,挪用公款是占有利息的一种手段,应以贪污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应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2]

  我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法律上规定的“营利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营活动”。实际上,“营利活动”的范围相当广泛,凡是生产、经营、兴办企业、入股分红等等能获取各种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属于营利活动。将公款存入银行取息这种行为,挪用人寻求的是由公款所生的利息,显然应属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因而将取息这种营利性活动排除在营利活动之外,是没有理由的。同时,将行为人占有公款的收益的行为等同于对相同数量的公款的占有,也是于法无据的。

  (二)挪用公款购买中国福利彩票是否属“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1、中国福利彩票的宗旨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中国福利彩票从发行起就肩负着沉甸甸的历史使命和社会重任。经过22年的发展,中国福利彩票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重要载体,成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者。[3]

  2、中国福利彩票的中奖

  现行中国福利彩票的玩法包括双色球、七乐彩、3D以及刮刮乐等,单注中奖金额从2元到500万不等,中奖概率较小。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购买中国福利彩票是“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如果仅从中国福利彩票的宗旨上讲,购买福利彩票是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贡献一份力量,应该鼓励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购买,以便为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有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购买中国福利彩票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支持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而是看中中国福利彩票的中奖奖金,甚至不惜挪用巨额公款盲目投注,极少数人员可能得到了巨额的奖金回报,但是绝大多数人员却损失惨重,最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不能退还,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公款所有权。虽然对这部分国家工作人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也挽不回国家的公款。因此我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购买中国福利彩票,不论他投注的目的是否为中国福利事业,不论他是否中奖,不论他是否亏损,均应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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