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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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更多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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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为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而只能定盗窃罪。 更多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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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更多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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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更多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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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更多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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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关于赌博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7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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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但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虽然主要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但同时又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利。因此,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间存在包容关系。(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使用暴力,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都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它们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只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利。(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更多关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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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之外的,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使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从司法实践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应当指出的是,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说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致,则是由于被害人自己或与犯罪分子无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这种状态,乘机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拿走,只能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论处。 更多关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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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更多关于赌博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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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定抢劫罪,因为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由于行为人并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与危险物质,不能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更多关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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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更多关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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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犯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更多关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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