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浏览量1014
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者正好相反。总之,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 更多关于分裂国家罪的详细内容请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088.html
2011-07
浏览量967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更多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详细内容请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9141.html
2011-07
浏览量925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更多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详细内容请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9141.html
2011-07
浏览量1261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者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2011-07
浏览量1319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更多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1.html
2011-07
浏览量937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更多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1.html
2011-07
浏览量1084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更多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1.html
2011-07
浏览量925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更多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1.html
2011-07
浏览量131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上采取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则采取了刑法具体规定的方法。 更多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2.html
2011-07
浏览量892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更多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2.html
2011-07
浏览量846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更多关于失火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0.html
2011-07
浏览量805
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更多关于失火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0.html
2011-07
1014·浏览
2011-07
967·浏览
2011-07
925·浏览
2011-07
1261·浏览
2011-07
1319·浏览
2011-07
937·浏览
2011-07
1084·浏览
2011-07
925·浏览
2011-07
1311·浏览
2011-07
892·浏览
2011-07
846·浏览
2011-07
805·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