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问题的复函(1953年1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保卫部:你部关于缓刑问题的材料,已经收到,我们除同意你部意见的部份外,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一)缓刑的适用范围问题:缓刑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处刑较轻并因其他具体情况以暂不执行为宜的被告,即于判决罪刑时同时宣告缓刑若干时期,对这种被告不予关押,也不予管制(但可在判决确定后,将判决书送其所在机关或基层行政单位,以便了解其在缓刑期中的表现,予以教育)。如在缓刑期内,没有犯新罪,对他所判徒刑就根本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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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在罚款中应否将法定假日扣除问题的批复(法行字第10239号195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你院12月2日司行字第1296号请示收悉。关于加工订货违背合同的误期罚款中应否扣除法定假日,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不予扣除。因为法定假日早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明令公布,承揽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料到的,已经估计在内的。同时,如延误的日期不止一日,则可见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不是由于有法定假日之故,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承揽者的过失或设备不良等。即使没有法定假期,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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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法行字第9429号1953年11月28日)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刑事处分的贪污分子,其刑期如何起算的问题,各方面执行颇不一致,有的从逮捕日期起算刑期,有的从判决日起算刑期。最近各机关与下级法院对这问题提请本院解答的颇多。经与中央有关机关研究,决定: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决确定前在机关反省或限制行动自由的期间,除判决书已注明折抵外,均不予折抵;但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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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函复(法行字第9054号195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你院1953年8月院政行字第121号报告收悉。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一般可不超过十五年的理由问题,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规定有期徒刑可处十年以上,“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规定有期徒刑可处十五年以下,事实上全国各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般不超过十五年,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尚有无期徒刑,如有期徒刑期限过长,则对一般年龄较大的罪犯来说,与无期徒刑无甚差别。再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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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法行第8837号1953年11月11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你部10月23日总干一任字第203号函悉。兹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教唆(帮)妇女非法堕胎是违法的,但是否判刑,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按来信所述情节,董××唆使其通奸的未婚弟媳非法堕胎,如已使女方的身体健康受到相当损害,并已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时,酌情判以轻微徒刑是可以的。但须考察其全部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酌定。此复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关于打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函步兵×××团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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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或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解除和延长管制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行字第8649号1953年11月9日)各机关对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与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期满解除管制、提前解除管制与延长管制等问题,提请本院解答的颇多。经与中央有关机关研究,决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一)判处机关管制者,期满即应解除管制。如犯有新罪或发现其有过去未曾发现之罪,应送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对应如期解除管制者,经执行管制的机关首长批准,即可通知本人,并在适当场合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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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法院报告联合铁驳处理结果我们同意对吴万泰不予任何处分拟不重予处理的函(法行字第9053号1953年1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你会于1952年7月19日(52)财经总(秘)字第308号公函为了联合铁驳船未经港务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开往香港拆卖的问题,要我院决定处理,我院当时主张除按具体情况处吴万泰以徒刑外,并应将卖船所得价金港币10万元(全部没收)。于同年10月4日函广东省人民法院处理具报,并将函稿抄送你会,本年9月15日接到广东省院九月九日法刑字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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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判处徒刑缓刑政治权的处理问题的复函(法行字第6703号1953年9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局第三医院:8月8日函悉:关于盗窃贪污犯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问题,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六条三项“一般刑事犯中的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被管制者”才没有政治权利。因此对所询被告,如是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而未宣告管制,就应享受有政治权利。如果是被判处徒刑未宣告缓刑而系保外执行,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八条“保外执行未经剥夺政治权利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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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法行字第6544号1953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3年7月7日同三(53)字第7号报告提出对重婚纳妾的几点处理意见,我们的认识如下:一、来文第一问题的一二三四各项,都可依据本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所载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的第一答来处理,如女方已提出离婚,经下级法院判决离婚,在上诉中双方又在外和好请求撤销原法院判决,可由诉讼人到法院成立和解或调解记明笔录,和解或调解成立后,原法院的判决当然不再发生效力,上诉审法院应将和解或调解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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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6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缓刑等问题的解答(法行字第3947号1953年6月19日)四川省人民法院达州分院转喻绍荣:4月14日来信收悉一、所问“判处缓刑是否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与判处徒刑是两回事。判处徒刑的不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不是一律必须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徒刑的被告,因情节轻微,并宣布了缓刑,更不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一般讲来,缓刑案件多是比较轻微的案件)。因此,一般刑事犯被判处徒刑同时宣布缓刑而未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者,如未被管制,就没有剥夺其政治权利。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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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1953年6月11日法行字第37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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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5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1953年5月22日)西安市人民法院:你院法秘(一)字第715号函提出有关犯人减刑的几个问题:(一)减刑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二)由何机关决定(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三)用什么形式宣布决定(判决书形式或行政命令形式)?对以上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中央司法部同意,依次答复如下:(一)目前虽无减刑的法律明文,但根据“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方针,对恪守监管纪律,一贯劳动积极,真诚悔罪并能帮助其他犯人改造而有实据者,是可以减刑的。(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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