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中被判处机关或徒刑执行机关的贪污分子解除和延长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行字第8649号 1953年11月9日)
各机关对三反中被判处机关与徒刑执行机关的贪污分子期满解除、提前解除与延长等问题,提请本院解答的颇多。经与中央有关机关研究,决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判处机关者,期满即应解除。如犯有新罪或发现其有过去未曾发现之罪,应送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对应如期解除者,经执行的机关首长批准,即可通知本人,并在适当场合宣布解除;同时在其本人档案内记明,并报告各该级人民法院备查。
(二)判处机关者,在期间,表现好,工作积极,或有立功表现,本机关认为有提前解除之必要时,应提出意见,送请各该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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