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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二审改判罪名并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2:05:15 浏览:470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中旬至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许某、梁某分别担任四川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经理、会计、出纳。该公司以投资为幌子,向群众宣传投资,收到资款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韩某未进行实际投资,投资款被分赃、耗用。2015年7月20日,许某主动投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会见许某,在充分取得许某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许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许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作用有限,情节较轻。一审关于许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正确,恳请法院依法改判,并从轻量刑。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后接到当事人委托,青白江法院一审认定许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审改判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被告人许某参与非吸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其主观没有诈骗故意,事实上对公司用虚假项目欺骗投资人也并不知情,客观上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其在公司上班期间的工资如数退赔,基于上述情节,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公开审理本案的申请,得到批准。针对许某在非吸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图表配合法律意见的方式,使法官清晰了解案件情况,二审得以改判,当事人亲属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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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二审改判罪名并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2:05:15 浏览:4704次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中旬至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许某、梁某分别担任四川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经理、会计、出纳。该公司以投资为幌子,向群众宣传投资,收到资款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韩某未进行实际投资,投资款被分赃、耗用。2015年7月20日,许某主动投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会见许某,在充分取得许某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许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许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作用有限,情节较轻。一审关于许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正确,恳请法院依法改判,并从轻量刑。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后接到当事人委托,青白江法院一审认定许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审改判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被告人许某参与非吸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其主观没有诈骗故意,事实上对公司用虚假项目欺骗投资人也并不知情,客观上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其在公司上班期间的工资如数退赔,基于上述情节,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公开审理本案的申请,得到批准。针对许某在非吸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图表配合法律意见的方式,使法官清晰了解案件情况,二审得以改判,当事人亲属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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