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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8 16:13:16 浏览:6121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一)行贿罪

被告人薛某甲作为生产销售松枝扫的个体商户,为了让湛江市某环卫处在决定松枝扫采购供应商及货款结算上得到关照,多次向某环卫处的领导及工作人员送回扣,其具体犯罪事实有:

1、在2007年至2014年期间,薛某甲多次送回扣给时任某环卫处生产股股长、副主任的周某。薛某甲通过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5)及其妻子黎某甲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多次向周某的姐姐周某乙的农行卡(账号:95×××13)转账回扣款共计27420元。

2、在2011年至2014年间,薛某甲多次送回扣给时任某环卫处生产股副股长的梁某。薛某甲通过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5)及其妻子黎某甲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向梁某的农行账户(62×××17)、黎某乙(梁某的朋友)的农行账户(62×××71)、苏某甲(梁某的朋友)的农行账户(62×××17)转账回扣款共计10000元。

3、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薛某甲为了感谢时任某环卫处财务股股长的陈某帮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使其能尽快取得松枝扫的货款,共送给陈某回扣款共计8400元。

(二)贪污罪

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薛某甲与时任某环卫处仓管员的欧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某环卫处在对松枝扫入库验收、出库管理不严的漏洞,由欧某采取虚报松枝扫入库数量的方式套取公款,再由欧某与薛某甲按照2:1的比例进行私分。在某环卫处按照欧某虚报的松枝扫数量将货款支付给薛某甲后,薛某甲就按照双方约定好的比例,将欧某的分成款通过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5)及其妻子黎某甲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转账给欧某丈夫黄某甲银行账户(账号:63×××89)、小姑黄某乙银行账户(账号:63×××18)。2006年至2014年期间,薛某甲与欧某通过虚报松枝扫入库数量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56789元,其中欧某分得104526元,薛某甲分得42856元,开具发票支付税金9407元。

 

  • 办案过程

家属刚来咨询时明确提出想取保候审,我们很肯定的说不可能。家属再物色律师,隔一个月后再来委托我们。我们认真阅卷、会见和分析案情后,依然认为不可能取保,只能做罪轻辩护以及努力用尽程序时间拖到司法解释解释生效,刑期将会大幅下降。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但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送给陈某好处费8400元与陈某的职权无关,是劳务费,并非行贿款。2、被告人薛某甲在行贿罪、贪污罪中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与欧某共同贪污中属从犯,案发后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3、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合并执行对薛某甲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 办案结果

被告人薛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熟悉当下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法律法规的修订信息,该案的审理刚好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生效前后,我们得知生效后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刑期影响很大,就想方设法拖到了司法解释生效后,刑期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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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8 16:13:16 浏览:6121次

  • 案情简介

(一)行贿罪

被告人薛某甲作为生产销售松枝扫的个体商户,为了让湛江市某环卫处在决定松枝扫采购供应商及货款结算上得到关照,多次向某环卫处的领导及工作人员送回扣,其具体犯罪事实有:

1、在2007年至2014年期间,薛某甲多次送回扣给时任某环卫处生产股股长、副主任的周某。薛某甲通过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5)及其妻子黎某甲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多次向周某的姐姐周某乙的农行卡(账号:95×××13)转账回扣款共计27420元。

2、在2011年至2014年间,薛某甲多次送回扣给时任某环卫处生产股副股长的梁某。薛某甲通过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5)及其妻子黎某甲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向梁某的农行账户(62×××17)、黎某乙(梁某的朋友)的农行账户(62×××71)、苏某甲(梁某的朋友)的农行账户(62×××17)转账回扣款共计10000元。

3、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薛某甲为了感谢时任某环卫处财务股股长的陈某帮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使其能尽快取得松枝扫的货款,共送给陈某回扣款共计8400元。

(二)贪污罪

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薛某甲与时任某环卫处仓管员的欧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某环卫处在对松枝扫入库验收、出库管理不严的漏洞,由欧某采取虚报松枝扫入库数量的方式套取公款,再由欧某与薛某甲按照2:1的比例进行私分。在某环卫处按照欧某虚报的松枝扫数量将货款支付给薛某甲后,薛某甲就按照双方约定好的比例,将欧某的分成款通过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5)及其妻子黎某甲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转账给欧某丈夫黄某甲银行账户(账号:63×××89)、小姑黄某乙银行账户(账号:63×××18)。2006年至2014年期间,薛某甲与欧某通过虚报松枝扫入库数量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56789元,其中欧某分得104526元,薛某甲分得42856元,开具发票支付税金9407元。

 

  • 办案过程

家属刚来咨询时明确提出想取保候审,我们很肯定的说不可能。家属再物色律师,隔一个月后再来委托我们。我们认真阅卷、会见和分析案情后,依然认为不可能取保,只能做罪轻辩护以及努力用尽程序时间拖到司法解释解释生效,刑期将会大幅下降。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但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送给陈某好处费8400元与陈某的职权无关,是劳务费,并非行贿款。2、被告人薛某甲在行贿罪、贪污罪中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与欧某共同贪污中属从犯,案发后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3、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合并执行对薛某甲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 办案结果

被告人薛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熟悉当下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法律法规的修订信息,该案的审理刚好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生效前后,我们得知生效后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刑期影响很大,就想方设法拖到了司法解释生效后,刑期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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