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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1-07-13 21:43:20 浏览:279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C某在X县某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履行对X县某院工程建设、私立医院管理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55万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C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黔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C某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X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H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证人Y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受贿罪。

二、一审认定的第17桩系合法债权债务产生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三、一审量刑过重。

四、一审认定的大部分事实有的属于上下级礼金,有的属于感情投资,其没有为他们谋取过好处或提供过方便,这些都不构成受贿罪。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审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赢得的是当事人的满意。我觉得这句话非常精辟的描述了律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我们找到了证据的最佳切入点,积极阅卷,全力以赴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刑法总则中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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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1-07-13 21:43:20 浏览:2797次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C某在X县某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履行对X县某院工程建设、私立医院管理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55万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C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黔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C某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X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H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证人Y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受贿罪。

二、一审认定的第17桩系合法债权债务产生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三、一审量刑过重。

四、一审认定的大部分事实有的属于上下级礼金,有的属于感情投资,其没有为他们谋取过好处或提供过方便,这些都不构成受贿罪。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审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赢得的是当事人的满意。我觉得这句话非常精辟的描述了律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我们找到了证据的最佳切入点,积极阅卷,全力以赴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刑法总则中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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