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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05 10:35:49 浏览:796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一)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交通局局长期间,三次收受X县XX镇XX河至孟者X工程承建商蔡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7000元。

(二)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交通局局长期间,两次收受彭某1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50000元。

(三)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交通局局长期间,两次收受何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0000元。

(四)2011年初,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在X县城关镇X县交通局宿舍其家中收受成都XXX有限责任公司周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五)2011年至2012年,XX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所在X县境内承揽通乡油路的勘察设计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在X县交通局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XX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所张某1贿赂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六)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交通局局长期间,两次收受贵州省XX总公司陈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

(七)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交通局局长期间,两次收受贵阳XX公司田某贿赂的面值人民币5000元的合力超市购物卡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八)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彭某3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九)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在担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在其家XX镇X县交通局宿舍楼下收受贵阳XX公司张某2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十)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交通局局长、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先后七次收受某有限公司杨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80000元,

(十一)2011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担任X县交通局局长期间,伙同时任X县副县长的吴某3(另案处理)共同收受X县XX公路承建商贵阳XX公司杨某、刘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20万元,其中,黄某个人分得人民币20万元。

(十二)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向时任X县副县长的吴某3行贿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于2015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XX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公诉机关再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再次决定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某、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赵存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程序方面,被告人黄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部分办案人员存在诱供、变相刑讯逼供的违法情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通过合法转换的不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

二、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部分不应采信。

三、就起诉书指控的过节期间收受财物的事实,公诉机关仅提供言词证据证实,而无其他客观证据补正。

四、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桩行贿的事实,因现有证据证实黄某向吴某3行贿的目的和理由不合常理,行贿款项来源不明,且被告人黄某就两次行贿过程的供述高度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故指控不能成立。

五、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就受贿事实部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且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一桩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系从犯

六、提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对其行贿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对被告人黄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3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马子伟律师为了争取最好的结果,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核对被告人所做的笔录,多次积极去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认真做好辩护工作。在庭审中,马子伟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提出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全力以赴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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