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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一年解除取保候审,案件终结。

发布时间:2021-08-11 18:15:22 浏览:864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时间发生在2012年8月,当时邹某某30岁,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曹某。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南芳律师经过会见和了解情况,提出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律师意见,主要理由是:被害人在应聘邹某某所在的公司时提供的身份证显示已经年满14周岁;被害人在与邹某某交往中从未提及自己未满14周岁及身份证系虚假证件;公司其他股东也证实被害人提供的证件显示为17岁;被害人自己承认与邹某某发生关系时系自愿。

 

三、辩护思路

邹某某确实不知曹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012年的2、3月份,曹某应聘于邹某某和聂某某、刘某某共同经营的某某时装店,当时向店里提供了曹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该证件反映曹某系1994年出生,至应聘时已经17、18周岁,早已年满14周岁。

邹某某因曹某的应聘才认识曹某,之后在2人的交往期间曹某从未出示其他身份证件给邹某某看,也没有告知邹某某她的实际年龄小于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年龄。交往时,邹某某发现曹某社会阅历较多,处事较老道,有一个男朋友正在交往,和邹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不是处女,身体发育也较成熟。

直至邹某某被抓,侦查人员向邹某某出示曹某的另一份身份证时,邹某某才知道原来曹某系1999年3月出生,尚未满14周岁。

邹某某和曹某发生性关系属双方自愿,并没有违背曹某的真实意愿。

案发之前,曹某在明知邹某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和邹某某发生过几次性关系,双方都属自愿,系通奸关系;

案发当晚是曹某主动约邹某某见面,理由是曹某要去东莞打工,临走前想见邹某某一面,其实这之前曹某已经离开了时装店,和邹某某之间也较少往来。邹某某和曹某见面后一起去某某宾馆开房,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期间邹某某没有对曹某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曹某也没有不情愿的行为。

之后,邹某某没有在房间内陪曹某,而是约晚上9点独自离开去了其他地方。独自在房间的曹某曾多次发短信和打电话要邹某某回来陪伴,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早上六点,期间邹某某也回复过短信说走不开之类的话。该些短信在邹某某的手机里有部分保留。

 

未给曹某造成严重后果。

邹某某没有在房间内陪伴曹某,尽管曹某多次要求,邹某某也没有回来,让曹某非常生气,但邹某某和曹某性关系时,并没有给曹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没有导致曹某发生其他不良后果。后来是曹某的母亲知道了这件事而向贵局报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20030117)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邹某某反映的情况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

其一,虽然邹某某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曹某不满十四周岁,但系曹某自己隐瞒了真实年龄,并为被聘上服装店的员工而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来证明自己已有17、18岁,作为邹某某并非刑侦人员,没有能力辨别该身份证是否伪造,且从曹某的言行举止也认为并非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主观上邹某某确实不知曹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客观上2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并没有给曹某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构成强奸罪。

其二,曹某母亲的报警不排除曹某在通奸的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把通奸说成强奸的情况;曹某母亲曾向邹某某的家人索要20万元的赔偿,不排除曹某母亲想借此索要钱财而将通奸报警为强奸的可能性。

其三,虽然邹某某和曹某发生了不正当的性行为,但这涉及的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由社会舆论和行为人内心的道德观念约束,尚未严重到要由刑法制裁的犯罪程度。

 

四、办案结果

邹某某在侦查阶段30天内被取保候审,一年解除取保候审,案件终结。

 

五、办案心得

作为辩护律师,在会见中要详细了解案情,且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加分析的相信,要学会辨别是否符合常理。本案会见中,我了解到邹某某在案发当天确实与曹某发生了性关系,曹某也确实未满十四周岁,同时又提出疑问,邹某某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认识?是否知道曹某的真实年龄?曹某当时是否自愿?这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呢?最终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和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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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一年解除取保候审,案件终结。

发布时间:2021-08-11 18:15:22 浏览:8647次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时间发生在2012年8月,当时邹某某30岁,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曹某。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南芳律师经过会见和了解情况,提出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律师意见,主要理由是:被害人在应聘邹某某所在的公司时提供的身份证显示已经年满14周岁;被害人在与邹某某交往中从未提及自己未满14周岁及身份证系虚假证件;公司其他股东也证实被害人提供的证件显示为17岁;被害人自己承认与邹某某发生关系时系自愿。

 

三、辩护思路

邹某某确实不知曹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012年的2、3月份,曹某应聘于邹某某和聂某某、刘某某共同经营的某某时装店,当时向店里提供了曹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该证件反映曹某系1994年出生,至应聘时已经17、18周岁,早已年满14周岁。

邹某某因曹某的应聘才认识曹某,之后在2人的交往期间曹某从未出示其他身份证件给邹某某看,也没有告知邹某某她的实际年龄小于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年龄。交往时,邹某某发现曹某社会阅历较多,处事较老道,有一个男朋友正在交往,和邹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不是处女,身体发育也较成熟。

直至邹某某被抓,侦查人员向邹某某出示曹某的另一份身份证时,邹某某才知道原来曹某系1999年3月出生,尚未满14周岁。

邹某某和曹某发生性关系属双方自愿,并没有违背曹某的真实意愿。

案发之前,曹某在明知邹某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和邹某某发生过几次性关系,双方都属自愿,系通奸关系;

案发当晚是曹某主动约邹某某见面,理由是曹某要去东莞打工,临走前想见邹某某一面,其实这之前曹某已经离开了时装店,和邹某某之间也较少往来。邹某某和曹某见面后一起去某某宾馆开房,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期间邹某某没有对曹某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曹某也没有不情愿的行为。

之后,邹某某没有在房间内陪曹某,而是约晚上9点独自离开去了其他地方。独自在房间的曹某曾多次发短信和打电话要邹某某回来陪伴,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早上六点,期间邹某某也回复过短信说走不开之类的话。该些短信在邹某某的手机里有部分保留。

 

未给曹某造成严重后果。

邹某某没有在房间内陪伴曹某,尽管曹某多次要求,邹某某也没有回来,让曹某非常生气,但邹某某和曹某性关系时,并没有给曹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没有导致曹某发生其他不良后果。后来是曹某的母亲知道了这件事而向贵局报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20030117)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邹某某反映的情况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

其一,虽然邹某某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曹某不满十四周岁,但系曹某自己隐瞒了真实年龄,并为被聘上服装店的员工而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来证明自己已有17、18岁,作为邹某某并非刑侦人员,没有能力辨别该身份证是否伪造,且从曹某的言行举止也认为并非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主观上邹某某确实不知曹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客观上2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并没有给曹某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构成强奸罪。

其二,曹某母亲的报警不排除曹某在通奸的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把通奸说成强奸的情况;曹某母亲曾向邹某某的家人索要20万元的赔偿,不排除曹某母亲想借此索要钱财而将通奸报警为强奸的可能性。

其三,虽然邹某某和曹某发生了不正当的性行为,但这涉及的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由社会舆论和行为人内心的道德观念约束,尚未严重到要由刑法制裁的犯罪程度。

 

四、办案结果

邹某某在侦查阶段30天内被取保候审,一年解除取保候审,案件终结。

 

五、办案心得

作为辩护律师,在会见中要详细了解案情,且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加分析的相信,要学会辨别是否符合常理。本案会见中,我了解到邹某某在案发当天确实与曹某发生了性关系,曹某也确实未满十四周岁,同时又提出疑问,邹某某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认识?是否知道曹某的真实年龄?曹某当时是否自愿?这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呢?最终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和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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