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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1-09-18 15:08:20 浏览:197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为S公司股东,2018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在明知S公司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B公司提供网络支付接口,利用S公司名下6个支付宝账号及S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的3个支付宝账户为B公司收取客户资金,从中抽取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作为好处费,之后安排被告人张某将资金转到B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据统计,张某公司共计为赌博公司提供6330万元资金结算,获利约12.6万元。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建议量刑7-8年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张某,了解到其公司并非专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也不从事外汇兑换,而是单纯的帮助境外博彩公司收受客户赌资后转出,收取千分之二或三的手续费。经与被告人张某商讨后,决定做罪轻辩护。同时,要求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

四、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就张某行为的犯罪性质和地位作用作出如下辩护:

1、涉案的XXX财务公司实质是境外博彩公司,有被害人的举报和被告人供述为证。

2、张某公司帮助境外赌博公司收受赌资并转汇,属于为赌场经营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3、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其地位从属于赌博公司,为赌场经营提供一定帮助,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4、张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较好的悔罪态度,请从轻处罚。

五、处理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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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1-09-18 15:08:20 浏览:1976次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为S公司股东,2018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在明知S公司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B公司提供网络支付接口,利用S公司名下6个支付宝账号及S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的3个支付宝账户为B公司收取客户资金,从中抽取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作为好处费,之后安排被告人张某将资金转到B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据统计,张某公司共计为赌博公司提供6330万元资金结算,获利约12.6万元。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建议量刑7-8年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张某,了解到其公司并非专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也不从事外汇兑换,而是单纯的帮助境外博彩公司收受客户赌资后转出,收取千分之二或三的手续费。经与被告人张某商讨后,决定做罪轻辩护。同时,要求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

四、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就张某行为的犯罪性质和地位作用作出如下辩护:

1、涉案的XXX财务公司实质是境外博彩公司,有被害人的举报和被告人供述为证。

2、张某公司帮助境外赌博公司收受赌资并转汇,属于为赌场经营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3、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其地位从属于赌博公司,为赌场经营提供一定帮助,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4、张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较好的悔罪态度,请从轻处罚。

五、处理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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