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D某利用先后担任中共某市某区常委、纪委书记、某区委副书记、某区政协党组书记第一副书记、某区政协党组成员、主席,某区某路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某区某街提质改造指挥部负责人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上诉人D某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与行贿人违纪违法问题,并主动交代了其它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上诉人D某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健律师被委托后,积极为其代理二审程序,重新审查一审定案的证据,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进行案件上的沟通,并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D某具有自首情节;
2、D某与贺某系个人合伙关系,收取贺某36.97万元系收取退股款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为索贿错误;
3、原审判决认定D某以低价受让某处房产的方式收受贿赂145万元的事实错误;
4、原审判决认定D某2011年收受30万元的证据不足;
5、原审判决认定D某收受39.874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D某系初犯,当庭认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2019)湘XX刑终XXX号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赃物的性质、赃款赃物的去向、认罪态度、赃款赃物的追缴、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次数、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