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被告人胡某、苏某共同出资12万元,安排被告人陈某、卢某驾车从重庆市某区到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毒品。苏某安排杨某报旅游团,通过客车将毒品从景洪市运至昆明市。陈某、卢某、杨某驾车到达昆明市后,杨某参加到景洪市的旅游团。陈某、卢某到达景洪市,以12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白某处购买了1万颗甲基丙胺片剂。后陈某将所购毒品装入手提包,放到杨某所报的旅游团客车行李箱内。陈某、卢某驾车跟随客车到达昆明市后,陈某从客车取出毒品,与杨某驾车返回重庆市南川区,并将毒品交给苏某、胡某。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焦点进行沟通,向法官提出自己认为本案的案件侦查程序违法,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据以认定的所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可靠的标准。
建议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规定,要求和指导当事人规范的提交证据,对侦查机关未提交的证据要向法院申请法院调取,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坚持自己的意见,不管是有关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意见,考虑好了就必须坚持。因为只有坚持才会有更大的可能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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