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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1-11-22 10:29:17 浏览:569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被告人贺某成立了深圳市XX光电公司,经营电视接收机等产品。2014年5月开始,贺涛委托他人生产带有韩国zz株式会社注册商标“VU+solo2”的纸盒、塑料壳及零配件,交由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接收机组装,冒充“VU+solo2”品牌产品销售牟利。同年8月19日,XXX公司被查获上述假冒接收机1000台的加工订单以及假冒接收机630台。按照市场中间价鉴定,侵权产品价值总计约157万元。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

三、办案过程

该案涉案物品鉴定价格为157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判处五年-六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得知其曾经和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就涉案产品商议过售价。辩护人让家属找到其电脑,找专家恢复相关邮件并进行公证。而后,将公证的邮件提交给公诉机关,力主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而实际销售价至少不能高于被告人开价。公诉部门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将犯罪金额降低为46万元。

三、辩护思路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人着重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贺某实际销售价格应以其往来邮件中的出价平均价作为单价依据。

2、被告人贺某生产的商品因被查处而未流入社会,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应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贺某属于初犯,能如实供述,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如判处缓刑,当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四、一审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考虑到贺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遂从轻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1.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犯罪金额的确认是核心辩点。在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议价也可以作为实际销售价。

2、对于尚未销售出去的侵权商品,即便生产行为已经完成,也可以比较参考未遂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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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1-11-22 10:29:17 浏览:5692次

一、案情简介

2011年被告人贺某成立了深圳市XX光电公司,经营电视接收机等产品。2014年5月开始,贺涛委托他人生产带有韩国zz株式会社注册商标“VU+solo2”的纸盒、塑料壳及零配件,交由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接收机组装,冒充“VU+solo2”品牌产品销售牟利。同年8月19日,XXX公司被查获上述假冒接收机1000台的加工订单以及假冒接收机630台。按照市场中间价鉴定,侵权产品价值总计约157万元。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

三、办案过程

该案涉案物品鉴定价格为157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判处五年-六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得知其曾经和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就涉案产品商议过售价。辩护人让家属找到其电脑,找专家恢复相关邮件并进行公证。而后,将公证的邮件提交给公诉机关,力主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而实际销售价至少不能高于被告人开价。公诉部门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将犯罪金额降低为46万元。

三、辩护思路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人着重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贺某实际销售价格应以其往来邮件中的出价平均价作为单价依据。

2、被告人贺某生产的商品因被查处而未流入社会,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应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贺某属于初犯,能如实供述,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如判处缓刑,当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四、一审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考虑到贺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遂从轻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1.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犯罪金额的确认是核心辩点。在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议价也可以作为实际销售价。

2、对于尚未销售出去的侵权商品,即便生产行为已经完成,也可以比较参考未遂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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