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黎某涉嫌诈骗终被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07 11:36:51 浏览:6006次 案例二维码

2019年,广东电视台曝光佛山某肉联厂,违法将病死猪加盖检疫合格标签,流入了周边市场猪肉档,每天销量竟达数千斤之多!后佛山三级主管部门查处涉事肉联厂,公安部门带走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本案当事人黎某系该肉联厂的生猪批发商,也牵扯其中。但是经过调查,黎某没有销售过“病死猪肉”,但根据本人主动交代,病死猪超过90公斤,猪主可以获得每头800元的补贴。他为了获得国家补贴,曾给该肉联厂主管黄某“好处费”,主管黄某利用肉检组上报死猪头数申报国家补贴的职务便利,安排肉检员李某、廖某为黎某将一些不足90公斤的死猪进行虚报,共同诈骗国家补贴款,之后再进行分成。因此,黎某被刑事立案侦查。这案子乍一看,感觉板上钉钉了,肉联厂、批发商都提及相关国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实操中他们也都是这么做的,死猪或猪肉产品必须超过90公斤的才能获得补贴。而黎某也确实从2016-2019年度获得了国家补贴并给黄某送了钱。根据起诉书指控,黎某涉嫌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对病害猪补贴资金,诈骗金额高达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罪名成立,将面临10年以上刑期。

但刑辩律师就是要在不可能中寻找可能。本案中,众口一词的国家政策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在哪里?虚报的数据从何而来?各被告人如何共谋?国家规定申领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原始档案中签字和呈报情况?如何确认重量以及不达标猪只的数量?所领补贴中实际骗补的金额如何区分?……这些疑问一股脑冒出来。我们不需要别人的众口一词,我们需要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据!为了弄清肉联厂的工作流程,我们特地前往案发地肉联厂走访,并到某市农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调取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当事人补贴公示等情况。最终结合案卷,终于梳理出本案的真实情况:

一、根据国家部委、广东省相关部门关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的规章规定,明确补贴的统计依据是头数,并非是公斤数。众口一词的“90公斤”竟然是肉联厂的肉检员的口口相传,完全错误理解了该政策。即:黎某所获得补贴的类别为“病害猪”,而非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国家补贴都是以头论补,并不要求以病害猪达到多少公斤来计算补偿的情形。

二、通过农业局出具的病害猪申报记录,黎某实际申报补贴的数量远远低于黄某供述的虚报头数,这明显违反逻辑和常识,难不成黎某诈骗还要“倒贴”?所以依据各方口供提及的好处费推算出来的虚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多名肉检员的供述中明确陈述:对于申报补贴过程中,对死猪称重都是目测,从未使用过称重器,虚报也无记录标记。对于黎某名下申报的病害猪头数中,哪些是真申报?哪些是假申报?,根本无法统计和区分。敢情都是“火眼金睛”呐!!!

黎某是肉联厂排名前几的生猪批发商,据不完全统计显示,黎某于2017年度对外销售的生猪高达18万头,平均每天的数量为400-500头;即使按照政府控制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死亡率计算,每天死亡1-2头病害猪当属常态,每年死亡猪只数量为360-720头,显然,病害猪的申报数量远低于真实的死亡数据。聪明的读者如你,从上面一系列证据发现,有关事实逐渐水落石出了,本案指控的共同诈骗,从政府规定的相关文件来看,没有诈骗的前提条件;从申报补贴的流程来看,因有官方兽医的复验把关,更无诈骗得逞的可能;从造成国家补贴款项的损失结果来看,实际病害死亡的头数往往大于补贴申报的数量,尚未弥补货主的正常损失。

最终,在庭审中我们将辩方证据一一出示,经过充分的质证及辩论环节,听到审判长首次亮出观点:“经开庭审理,本合议庭认为,黄某、李某、廖某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黎某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问公诉人、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我们终于长舒了一口气,这真的意味着艰苦的辩护取得阶段性的胜利,黎某的刑期将出现断崖式下降,从十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了。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但退一步判决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过几个月,黎某可以重获自由,真好!https://mp.weixin.qq.com/s/Vhk934XVw-R9rw5hZescKg

发表评论
去登录

黎某涉嫌诈骗终被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07 11:36:51 浏览:6006次

2019年,广东电视台曝光佛山某肉联厂,违法将病死猪加盖检疫合格标签,流入了周边市场猪肉档,每天销量竟达数千斤之多!后佛山三级主管部门查处涉事肉联厂,公安部门带走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本案当事人黎某系该肉联厂的生猪批发商,也牵扯其中。但是经过调查,黎某没有销售过“病死猪肉”,但根据本人主动交代,病死猪超过90公斤,猪主可以获得每头800元的补贴。他为了获得国家补贴,曾给该肉联厂主管黄某“好处费”,主管黄某利用肉检组上报死猪头数申报国家补贴的职务便利,安排肉检员李某、廖某为黎某将一些不足90公斤的死猪进行虚报,共同诈骗国家补贴款,之后再进行分成。因此,黎某被刑事立案侦查。这案子乍一看,感觉板上钉钉了,肉联厂、批发商都提及相关国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实操中他们也都是这么做的,死猪或猪肉产品必须超过90公斤的才能获得补贴。而黎某也确实从2016-2019年度获得了国家补贴并给黄某送了钱。根据起诉书指控,黎某涉嫌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对病害猪补贴资金,诈骗金额高达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罪名成立,将面临10年以上刑期。

但刑辩律师就是要在不可能中寻找可能。本案中,众口一词的国家政策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在哪里?虚报的数据从何而来?各被告人如何共谋?国家规定申领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原始档案中签字和呈报情况?如何确认重量以及不达标猪只的数量?所领补贴中实际骗补的金额如何区分?……这些疑问一股脑冒出来。我们不需要别人的众口一词,我们需要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据!为了弄清肉联厂的工作流程,我们特地前往案发地肉联厂走访,并到某市农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调取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当事人补贴公示等情况。最终结合案卷,终于梳理出本案的真实情况:

一、根据国家部委、广东省相关部门关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的规章规定,明确补贴的统计依据是头数,并非是公斤数。众口一词的“90公斤”竟然是肉联厂的肉检员的口口相传,完全错误理解了该政策。即:黎某所获得补贴的类别为“病害猪”,而非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国家补贴都是以头论补,并不要求以病害猪达到多少公斤来计算补偿的情形。

二、通过农业局出具的病害猪申报记录,黎某实际申报补贴的数量远远低于黄某供述的虚报头数,这明显违反逻辑和常识,难不成黎某诈骗还要“倒贴”?所以依据各方口供提及的好处费推算出来的虚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多名肉检员的供述中明确陈述:对于申报补贴过程中,对死猪称重都是目测,从未使用过称重器,虚报也无记录标记。对于黎某名下申报的病害猪头数中,哪些是真申报?哪些是假申报?,根本无法统计和区分。敢情都是“火眼金睛”呐!!!

黎某是肉联厂排名前几的生猪批发商,据不完全统计显示,黎某于2017年度对外销售的生猪高达18万头,平均每天的数量为400-500头;即使按照政府控制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死亡率计算,每天死亡1-2头病害猪当属常态,每年死亡猪只数量为360-720头,显然,病害猪的申报数量远低于真实的死亡数据。聪明的读者如你,从上面一系列证据发现,有关事实逐渐水落石出了,本案指控的共同诈骗,从政府规定的相关文件来看,没有诈骗的前提条件;从申报补贴的流程来看,因有官方兽医的复验把关,更无诈骗得逞的可能;从造成国家补贴款项的损失结果来看,实际病害死亡的头数往往大于补贴申报的数量,尚未弥补货主的正常损失。

最终,在庭审中我们将辩方证据一一出示,经过充分的质证及辩论环节,听到审判长首次亮出观点:“经开庭审理,本合议庭认为,黄某、李某、廖某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黎某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问公诉人、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我们终于长舒了一口气,这真的意味着艰苦的辩护取得阶段性的胜利,黎某的刑期将出现断崖式下降,从十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了。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但退一步判决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过几个月,黎某可以重获自由,真好!https://mp.weixin.qq.com/s/Vhk934XVw-R9rw5hZescKg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