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王某某是台湾人,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了一家家具公司,嫌疑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的家具公司与一家叫某公司的有大量的业务往来,且订立《模具开发协议书》,协议书就模具的制作、规格、产品编号、使用寿命、价款及付款期限等作了约定,具体实施有其他副总负责。2019年6月王某某被上海经侦大队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立案,并采取了边控。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了解行贿的数额,并厘清行贿的事实:是由谁去行贿的,是不是法人指使的,行贿人有没有请示过法人,行贿的数额是现金,还是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结合法律的规定给嫌疑人作辅导,最后向办案人员讲清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最终办案人员撤销案件、撤销边控。
三、辩护思路
嫌疑人王某某是台湾人,不懂大陆的法律,更不懂大陆的法律实务状况,错误地认为大陆的国有企业内部都存在的政治斗争。所以帮助嫌疑人王某某厘清事实、熟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至关重要。
四、办案结果
撤销案件、撤销边控。
五、办案心得
第164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163非国家人员是对合犯,办案人员查实了部分国有企业人员受贿,并不当然地认定对方就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作为公司法代并非当然就是主管人员,也并非需要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违法责任。还有就是本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常利益”为前提条件,若行为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希望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事进度,尽快资金结算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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