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与何某(案外人)商定,拟由何某名下的A公司投资3000万元开发某酒店项目,并由刘某及其名下的B公司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2014年9月,受害人胡某名下的C公司中标该酒店项目装修工程,C公司向B公司转账交纳保证金160万元(同时表示暂欠40万),B公司遂向C公司出具200万元收据。随后,B公司向A公司转账75万元,同时刘某个人向何某表示暂时借用125万,何某同意后,A公司向B公司出具200万元收据。
后何某及A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无法兑现投资承诺,C公司一直无法进场施工。胡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某承诺向胡某还款并陆续向胡某退还了部分保证金。机关以刘某涉嫌合同(涉案金额160万)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宣告刘某无罪,后公诉机关抗诉,二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撤回抗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