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3年,杨某为获得非法利益,未经审批,在某早市经营公司,擅自确定早市经营模式,肆意扩大管理费的收取区域,随意确定管理费、摊位费,先后指示多人及被告人刘某,在早市工作期间对商贩采取威胁、恐吓、自扰、踢摊、谩骂、殴打等方式收取费用。
- 办案过程
律师在阅卷、会见刘某,征求刘某及其家属意见后,为其做最轻辩护。
- 辩护思路
- 被告人刘某系次要的正犯,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
- 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明确表示认罪。
- 刘某作为普通百姓未认识到收取费用的违法性。
- 合理摊位费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 办案结果
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六个月;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律师心得
代理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一定要深挖案件重要事实,确定辩护方向,在犯罪人员众多的情况下,锁定委托人的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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