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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诈骗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黄天源、伍贤钊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4:12 浏览:173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3号

一、案情简介

Y某某经他人介绍,提供其本人的电话卡,被他人等人用于诈骗,目前核实到的涉诈资金只有一笔,涉案金额1.5万元。Y某某提供电话卡给他人也只有短短的几天,获利仅为500多元,他人在最后发现对方可能用于诈骗之后即主动终止了提供电话卡的行为。此类案件,在全国的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帮助信息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但是广西特别是南宁市对于电诈的打击力度较大,对于涉及电诈的案件能捕则捕,能重判则重判,轻罪定重罪予以重判的情况十分常见。本案一开始公安机关就以重罪立案,辩护难度相当之大。

 

二、办案过程

2023年5月,被告人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指派伍贤钊、黄天源为Y某某辩护。伍贤钊、黄天源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某,向Y某某详细了解全案的经过及涉案细节问题,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

(二)到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涉嫌罪名等相关情况。

(三)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类案检索、撰写法律意见。

(四)时刻保持跟进案件进展,把握7天审查逮捕时间,适时与承办检察官约谈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不予逮捕法律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审查逮捕期间,促成退出涉案赃款并且主动退赔,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情节轻微、退赔退赃没有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遂对Y某变更为。

(六)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出了认罪认罚缓刑的建议获得采纳,经过开庭审理、宣判,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Y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Y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故意;客观上,Y某某实施的是否是诈骗罪存疑。故Y某某、Y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观上Y某某的上线是否实施诈骗存疑,是否使用Y某某的电话卡用于诈骗也存疑

        Y某某提供了电话卡给他人,其提供电话卡的行为必须和犯罪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施诈骗的上线是否是使用Y某某的电话卡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使用Y某某的电话卡直接诈骗了被害人,则Y某某的行为和诈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据了解目前Y某某的真正上线也没有被抓获到案,而在案可能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其被诈骗了,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人的口供予以印证,是否存在诈骗存疑。不能仅凭被害人的一面之词认定本案就是诈骗。并且Y某某只是把电话卡提供给了W某某,而W某某并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的人。

2、本案Y某某没有直接骗取财物,也没有直接获取涉诈资金

       在对Y某某进行定罪处罚时,必须考虑到其行为和定罪量刑的严重性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本案中Y某某只是间接帮助了他人的涉诈行为,其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的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或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从共犯关系以及主观明知上进行区分。

3、Y某某和W某某或者其他可能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之间不形成诈骗的共犯关系,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明知和诈骗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诈骗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彼此之间存在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并且分工合作。本案Y某某是经W某某介绍而参与的本案的。在Y某某提供其电话卡之前,W某某并未告知其是将电话卡用于实施诈骗。因为,如果是直接告知实施诈骗,对应的只能分到每天约100元的获利,这样高风险低回报的犯罪行为是没有人会参与的,认定诈骗罪是违反常理的。

4、Y某某自愿退赔退赃,认罪认罚

       本案的一个插曲,辩护律师在和承办的警官沟通时,警官说很少有律师是这么负责任的帮助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进行辩护,并且促成退赃、退赔。辩护律师负责任的沟通是促成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重要原因。

 

四、办案结果

       2023年5月27日,检察机关对Y某某不予逮捕,5月28日对Y某某取保候审。2023年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一)律师提前在侦查阶段进行辩护,当事人、家属和律师齐心协力

        在对电诈高压打击的当下,办理涉及电诈的案件取保候审难度相当高,本案辩护律师通过沟通说明了愿意退赃、退赔希望获得取保的意愿,检察官为了达成良好的社会效果予以了肯定,最终家属代为退赔、退赃,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

(二)抓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庭前辩护黄金时间,作出有效辩护

       审查逮捕的7天和审查起诉的1个月是刑事案件庭前辩护的黄金期,在这些关键节点内,辩护律师数次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承办人当面沟通,提交了详尽书面法律意见,说服办案警官接受当事人的自愿退赔并且协调被害人异地前来领取,出具谅解书,并且说服检察官给出认罪认罚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取得了来之不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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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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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诈骗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黄天源、伍贤钊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得缓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3号

一、案情简介

Y某某经他人介绍,提供其本人的电话卡,被他人等人用于诈骗,目前核实到的涉诈资金只有一笔,涉案金额1.5万元。Y某某提供电话卡给他人也只有短短的几天,获利仅为500多元,他人在最后发现对方可能用于诈骗之后即主动终止了提供电话卡的行为。此类案件,在全国的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帮助信息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但是广西特别是南宁市对于电诈的打击力度较大,对于涉及电诈的案件能捕则捕,能重判则重判,轻罪定重罪予以重判的情况十分常见。本案一开始公安机关就以重罪立案,辩护难度相当之大。

 

二、办案过程

2023年5月,被告人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指派伍贤钊、黄天源为Y某某辩护。伍贤钊、黄天源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某,向Y某某详细了解全案的经过及涉案细节问题,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

(二)到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涉嫌罪名等相关情况。

(三)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类案检索、撰写法律意见。

(四)时刻保持跟进案件进展,把握7天审查逮捕时间,适时与承办检察官约谈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不予逮捕法律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审查逮捕期间,促成退出涉案赃款并且主动退赔,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情节轻微、退赔退赃没有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遂对Y某变更为。

(六)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出了认罪认罚缓刑的建议获得采纳,经过开庭审理、宣判,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Y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Y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故意;客观上,Y某某实施的是否是诈骗罪存疑。故Y某某、Y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观上Y某某的上线是否实施诈骗存疑,是否使用Y某某的电话卡用于诈骗也存疑

        Y某某提供了电话卡给他人,其提供电话卡的行为必须和犯罪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施诈骗的上线是否是使用Y某某的电话卡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使用Y某某的电话卡直接诈骗了被害人,则Y某某的行为和诈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据了解目前Y某某的真正上线也没有被抓获到案,而在案可能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其被诈骗了,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人的口供予以印证,是否存在诈骗存疑。不能仅凭被害人的一面之词认定本案就是诈骗。并且Y某某只是把电话卡提供给了W某某,而W某某并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的人。

2、本案Y某某没有直接骗取财物,也没有直接获取涉诈资金

       在对Y某某进行定罪处罚时,必须考虑到其行为和定罪量刑的严重性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本案中Y某某只是间接帮助了他人的涉诈行为,其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的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或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从共犯关系以及主观明知上进行区分。

3、Y某某和W某某或者其他可能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之间不形成诈骗的共犯关系,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明知和诈骗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诈骗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彼此之间存在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并且分工合作。本案Y某某是经W某某介绍而参与的本案的。在Y某某提供其电话卡之前,W某某并未告知其是将电话卡用于实施诈骗。因为,如果是直接告知实施诈骗,对应的只能分到每天约100元的获利,这样高风险低回报的犯罪行为是没有人会参与的,认定诈骗罪是违反常理的。

4、Y某某自愿退赔退赃,认罪认罚

       本案的一个插曲,辩护律师在和承办的警官沟通时,警官说很少有律师是这么负责任的帮助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进行辩护,并且促成退赃、退赔。辩护律师负责任的沟通是促成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重要原因。

 

四、办案结果

       2023年5月27日,检察机关对Y某某不予逮捕,5月28日对Y某某取保候审。2023年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一)律师提前在侦查阶段进行辩护,当事人、家属和律师齐心协力

        在对电诈高压打击的当下,办理涉及电诈的案件取保候审难度相当高,本案辩护律师通过沟通说明了愿意退赃、退赔希望获得取保的意愿,检察官为了达成良好的社会效果予以了肯定,最终家属代为退赔、退赃,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

(二)抓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庭前辩护黄金时间,作出有效辩护

       审查逮捕的7天和审查起诉的1个月是刑事案件庭前辩护的黄金期,在这些关键节点内,辩护律师数次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承办人当面沟通,提交了详尽书面法律意见,说服办案警官接受当事人的自愿退赔并且协调被害人异地前来领取,出具谅解书,并且说服检察官给出认罪认罚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取得了来之不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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