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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涉嫌强奸罪,经港达刑辩团队安翠红、房致强(实习人员)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对涉案的Y某作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6-03 13:47:41 浏览:232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60号

、案情简介

2023年初,犯罪嫌疑人Y某与女方相识,并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某晚,二人因琐事于酒店发生激烈争吵,但待双方冷静后发生性关系,又争吵伴随互相殴打直至退房离开。后女方报警,犯罪嫌疑人Y某涉嫌强奸罪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办案思路

安律师经过多次会见,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侦查机关讯问的情况。综合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系:

1、Y某客观上是否存在强制性的犯罪手段?

妇女意志的违背应当仅限于性交当时,在性交完成之后才后悔,则不能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Y某对女方实施暴力的动机是因琐事而发泄对女方不满,而不是为了达到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而所采取强制手段。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和女方概括同意的内容,被告人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或利用强制手段形成条件即可实现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2、Y某客观上是否违背女方意志?是否侵犯了女方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本案中,根据女方的行为可以表明女方对双方可能会发生性关系是预见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次外出开房是受到胁迫或者另有其他目的的情况下,基于常理应当推定女方对被告人在开房期间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是概括同意的,强奸罪所要保护的个人法益已由女方放弃。

虽然有的观点指出女方同意与被告人开房发生性关系,并不表明其同意多次发生性关系,也不表明其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特殊关系人的性伦理,保持性关系的情侣与夫妻一样,妇女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男友或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男友或丈夫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发生“不愉快”后与其性交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正当性,女方一般会心生反感而不情愿,甚至有如妇女在遭受男子严重暴力后通常存在对该男子提出的性要求不敢反抗、忍辱屈从的情况。但辩护人认为,这种心理推定对于没有特殊关系的一般男女来说具有合理性,但对双方是保持有性关系的情侣或夫妻来说未必适当。因为特殊关系是基于感情而建立的,而感情又是复杂的,一般不会因为偶尔存在的并非两愿的性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关系解体。基于特殊关系所蕴含的相互承诺与容忍义务,女方一般也会对男方略带强制性的性行为予以默许,其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并没有受到侵害。因此,基于个人法益(性自主权)与社会法益(社会关系稳定)的平衡与兼顾保护原则,对于发生在特殊关系人之间的性行为,除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男方采取恶劣手段明显违背妇女意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外,不应仅凭女方事后所讲的感受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推定的女方感受认定男方的某次性行为违背女方意志,进而按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样,就会给正常的男女情感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为刑法介入“私人空间”和“感情生活”创设了难以完成的任务。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对Y某涉嫌强奸罪案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办案心得

女方同意行为人侵害其有权处理的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此时刑法没必要强行介入提供保护。换言之,由于行为人侵害被放弃的法益或者不需要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再具有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和客体要件。

强奸罪(除奸淫幼女外)是典型的违反女方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妇女同意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不仅是其放弃法益保护的意思表示,也是其行使法益即性自主权的具体表现,当然排除他人犯强奸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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