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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王谊晨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减少刑期

发布时间:2025-04-28 16:47:06 浏览:88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Y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海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Y某受他人指使,使用他人银行卡购买黄金转移诈骗资金共计149.17万元,从中获利3610元。涉案银行卡关联两起诈骗案件,分别为A某被诈骗100万元、B某被诈骗50万元。Y某于2024年10月2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向B某赔偿2.5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指控Y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王谊晨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首先核实Y某自首的细节,确认其投案过程符合法定自首条件。通过审阅卷宗,重点分析资金流向、黄金购买记录及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发现Y某仅按上游犯罪人员指示完成取卡、购金、放置等操作,未参与诈骗策划或资金分配。结合Y某供述,明确其并未直接接触核心犯罪环节。庭审前,王谊晨律师向法官提交《谅解书》《赔偿凭证》及Y某的高血压医疗证明,主张其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中,辩护人围绕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等情节展开辩论,强调Y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

三、办案思路

本案中,律师以Y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为核心,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条款,构建了多维度的辩护框架。首先,律师明确Y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刑法》第67条),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为后续减轻处罚奠定基础。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律师着力论证Y某在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其所有操作均按他人的指令执行,未参与诈骗策划或资金分配,仅负责取卡、购金、放置等辅助环节,符合《刑法》第27条关于从犯的认定标准。这一策略旨在削弱Y某的主观恶性,降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权重。

针对涉案金额巨大(149万元)可能导致的量刑压力,律师通过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制度寻求突破。Y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B某2.5万元并取得谅解书,结合其当庭认罪态度,强化了悔罪表现的客观性。同时,律师提交Y某的高血压医疗证明,强调其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羁押,试图以人身健康风险对冲实刑适用的可能性。此外,律师引用初犯、非暴力犯罪等情节,主张Y某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条件。

四、办案结果

本案虽法院最终并未采纳缓刑意见,但通过多维度辩护,成功将刑期压至一年五个月,显著低于法定最低刑期(三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凸显自首与认罪认罚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尤其是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能为辩护提供坚实基础。从犯认定需依赖客观行为证据(如指令执行、分工地位),仅强调“主观恶性低”难以说服法庭。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至关重要,任何瑕疵均可成为辩护突破口。

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中,需通过赔偿谅解、身体状况等酌定情节平衡量刑压力,本案中律师通过提交Y某的病历,以及指导家属以2.5万元的金额,取得涉诈骗50万被害人的谅解,在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未来类似案件可提前与司法鉴定机构沟通,针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提出专业质疑,并扩大赔偿范围以增强谅解效力。本案虽未实现缓刑目标,但通过精准锁定法定减轻情节,为同类案件的“轻刑化”辩护提供了可行路径。

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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