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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网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获法定最低起点刑

发布时间:2012-03-05 00:00:00 浏览:2901次 案例二维码

覃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一审仅获法定最低起点刑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为覃某成功辩护

案件编号:PM08088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覃某,男,XX年XX月生,XX省XX市,2007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03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尤某某、覃某同赵某某、孙某某到双流县中某村某社赖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玩耍。在此期间,与赖某同村的村民冯某某醉酒后和谢某某也来到此处,冯某某踢门并大声叫喊,引起被告人覃某不满,二人遂发生口角,谢某某上前劝阻,并拉着冯某某离开。被告人覃某不服气,将冯某某叫回院内后,被告人尤某某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殴打,并一拳将被害人打到在地,后二被告人用脚踢冯某某的躯干及腿部。被告人尤某某见被害人倒地后不动,认为冯某某装死,又从花台捡来砖块欲打砸冯某某,被他人劝阻。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覃某乘坐赵某某的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冯某某因颅脑损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9月3日,被告人尤某某在昆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覃某在成都市新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 辩护效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覃某因口角纠纷而采取暴力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情非常严重,被告人面临最高可能判处死刑的处罚,心里非常恐惧,其亲属向四川刑事律师网求助,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接受了委托。由于本案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两位律师决定对被告人覃某做罪轻保护,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被告人仅获法律规定的最低起点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 辩护思路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接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传达了家属对他的关心,舒缓了他的恐惧心理。两位律师对被告人覃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以及被害人自身的过错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从上述几个方面着手,为覃某做罪轻辩护。

1 被害人冯某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事发当日,被害人冯某某醉醺醺的来到赖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高声武气地敲门,惊扰了在此玩耍的被告人尤某某和覃某,双方遂发生口角,随即发生打斗。从事件的起因和过程来看,被害人负有一定的责任,相应的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覃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覃某并未对冯某某的要害部位进行伤害,其伤害行为不足以造成致死的后果,另一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才是冯某某致死的真正原因。

两被告人事前并无故意加害冯某某的共同犯意,不构成共同犯罪,覃某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事件过程中,是尤某某一拳打在冯某某的头部致其倒地,并认为冯某某装死,捡来砖头准备打砸冯某某,尸检结果也证明冯某某是因为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而覃某只是对冯某某的腿部、腹部等非要害部位进行了踢打,其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要小得多。综上,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覃某行为的性质和对冯某某的伤害程度,对覃某从轻处罚。

3 被告人覃某系初犯,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些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覃某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绝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四 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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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网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获法定最低起点刑

发布时间:2012-03-05 00:00:00 浏览:2901次

覃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一审仅获法定最低起点刑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为覃某成功辩护

案件编号:PM08088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覃某,男,XX年XX月生,XX省XX市,2007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03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尤某某、覃某同赵某某、孙某某到双流县中某村某社赖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玩耍。在此期间,与赖某同村的村民冯某某醉酒后和谢某某也来到此处,冯某某踢门并大声叫喊,引起被告人覃某不满,二人遂发生口角,谢某某上前劝阻,并拉着冯某某离开。被告人覃某不服气,将冯某某叫回院内后,被告人尤某某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殴打,并一拳将被害人打到在地,后二被告人用脚踢冯某某的躯干及腿部。被告人尤某某见被害人倒地后不动,认为冯某某装死,又从花台捡来砖块欲打砸冯某某,被他人劝阻。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覃某乘坐赵某某的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冯某某因颅脑损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9月3日,被告人尤某某在昆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覃某在成都市新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 辩护效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覃某因口角纠纷而采取暴力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情非常严重,被告人面临最高可能判处死刑的处罚,心里非常恐惧,其亲属向四川刑事律师网求助,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接受了委托。由于本案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两位律师决定对被告人覃某做罪轻保护,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被告人仅获法律规定的最低起点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 辩护思路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接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传达了家属对他的关心,舒缓了他的恐惧心理。两位律师对被告人覃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以及被害人自身的过错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从上述几个方面着手,为覃某做罪轻辩护。

1 被害人冯某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事发当日,被害人冯某某醉醺醺的来到赖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高声武气地敲门,惊扰了在此玩耍的被告人尤某某和覃某,双方遂发生口角,随即发生打斗。从事件的起因和过程来看,被害人负有一定的责任,相应的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覃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覃某并未对冯某某的要害部位进行伤害,其伤害行为不足以造成致死的后果,另一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才是冯某某致死的真正原因。

两被告人事前并无故意加害冯某某的共同犯意,不构成共同犯罪,覃某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事件过程中,是尤某某一拳打在冯某某的头部致其倒地,并认为冯某某装死,捡来砖头准备打砸冯某某,尸检结果也证明冯某某是因为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而覃某只是对冯某某的腿部、腹部等非要害部位进行了踢打,其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要小得多。综上,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覃某行为的性质和对冯某某的伤害程度,对覃某从轻处罚。

3 被告人覃某系初犯,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些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覃某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绝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四 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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