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36条第1、2款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依照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236条第1、2款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依照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暴力是强奸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对被害妇女只有一般殴打、卡脖子等行为,不具有《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第1款的规定处刑。
2.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多人,是指指强奸妇女3人以上(含3人)。“轮奸”,是指2男以上,在一段时间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在强奸妇女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定强奸一个罪,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而不能定为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既然强奸罪的构成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为客观要件,那么,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就就可能会给被害妇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它已包括在强奸犯罪行为之中。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灭灭口、逃跑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行为以后,又将被害妇女伤害或者杀害的,则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仅有强好的故意,而且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不仅有强奸的行为,而且有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这与在强奸过程中直接导致被害妇女伤害或者死亡,在主、客观方面都是不一样的。
4.严格掌握强奸罪死刑适用标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必须保证这一重要刑事政策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证更有利、更准确的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了5种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节或结果。通过对已经生效案件的总结,我们发现强奸案件的死刑主要适用于该款第5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情形。对于以暴力手段或程度相当的非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造成被害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且情节特別恶劣的强奸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死刑。而对于不符合第5项规定情形的其他强奸案件是否适用死刑,则要以该款第2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为基准,结合该款第1、4、5项,进行“数量加情节”的综合分析,全面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兼顾案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评判,慎重适用。
5.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本罪附加刑适用作出如下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6.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强奸罪的规定是:(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刑事中心党支部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曾任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团队首席律师。 现担任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庭立方刑事平台股权合伙人。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刑事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 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 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高级合伙人、优秀法学会会员、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瀛和机构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草原狼”毒品辩护团队核心成员、“牛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六期刑辩班学员盐城市“双百”活动宣讲团成员,盐城市“七五”普法宣讲员,曾承办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不予起诉刑事案件。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陈绍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协青年律师训练营的特邀讲师,全国律协教培委委员。成都市馨云公益服务中心理事、四川省委统战部省新社会阶层人士理论研修班学员、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11分会秘书长、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成员。 荣获“四川省优秀女律师” “四川省优秀科技人才创业典型”。2015年出版《律师礼仪—从细节迈向成功》,作为中国研究律师礼仪的第一书,该书一经出版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多年来,陈绍娟主任为几千名律所主任提供律师精英化建设培训。在《四川律师》等杂志推出20多篇关于律所管理的文章。接受过《法制日报》等媒体的采访报道。 陈绍娟主任全心全意为委托人做好刑事辩护。曾办理轰动全国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其中关于此案的辩护词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点赞和转发。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詹勇,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办案团队负责人,司法部2021—2024年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课外导师,四川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专家顾问,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讲师,庭立方刑事法律机构核心导师。曾获首届全国铁检机关优秀公诉人称号和最佳论文奖。 詹勇律师专注刑事领域,擅长于重大刑事辩护案件及刑事合规案件,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从业16年来,亲自办理、参与办理及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千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一个刑事律师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作为庭立方的主讲导师,詹勇律师给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讲授数十场刑事合规课程。同时在刑事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先后为全国二十多个省份的数百名公检法人员和近万名律师开展了数百场培训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