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 2.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2.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
单处罚金 |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3)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根据《诈骗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关于酌情从严惩处的规定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根据《诈骗解释》第2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和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处理。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诈骗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4.关于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难以査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3)诈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5.诈骗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数罪并罚的处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诈骗财物的依法追缴。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诈骗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10.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诈骗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个人简介: 张敏,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为你辩护网》法律专栏入驻作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成员。 把握案件细节,实现有效辩护。经手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张敏律师在每个案件中的首要职业操守。 团队案例: 刘某诈骗罪一案,获不起诉; 陈某挪用资金一案,获不起诉; Q某诈骗罪一案(诈骗金额600余万元),获取保候审。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任忠孙律师,1969年8月出生,资深刑事律师 。曾在教育、党政部门工作,担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担任律师至今,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刑事法律部主任,卓建合规研究院院长,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职。执业以来,创建了卓建忠赢律师团队,秉承“忠人之托、致力于赢”的精神,竭力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优质法律服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过一千件,所办案件或被评为省(市)年度经典案例,或在粤港澳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的大要案件。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金鹏法泽刑事团队负责人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会计学双学士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 广东省破产管理管理人协会涉刑委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 曾在广东某市公安系统工作11年。担任执业律师后,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擅长走私犯罪、诈骗犯罪、毒品犯罪、公职人员犯罪、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等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如原广东省地质局局长(正厅级)欧阳某某受贿案;唯品会近年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郑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央视报道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曾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走私普通货物案;卢某某贩卖毒品案;毕某某诈骗案等。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六合刑辩团队负责人,庭立方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以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现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以匠心精神致力于刑事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取得大量不诉、取保、缓刑、无罪案例。主攻刑事、金融犯罪、刑名交叉、企业合规等刑事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