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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10 10:52 浏览:7914次 动态二维码
C某系某粮油经营部出纳,近一年来,多次将所收货款用于赌博。其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大队对C某立案侦查,认为C某挪用本单位资金一百八十多万元,且不能归还,涉嫌构成,对C某予以刑事拘留。
李霞律师接受C某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C某,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在案件办理及证据收集过程中,李霞律师了解到C某所任职的单位系个体工商户。《》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李霞律师认为:C某系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不符合《刑法》272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要求,最多只能适用《刑法》270条“侵占罪”,而侵占罪属自诉案件。
李霞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上述意见,认为C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以释放。经与侦查机关反复沟通,侦查机关于8月7日将已刑事拘留了26天的C某变更强制措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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