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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尹伟军办理Q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出庭

发布时间:2023-02-01 19:01 浏览:2140次 动态二维码

  • 近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办理Q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出庭,作为当事人辩护人参加该案审理活动。
  • 醉驾入刑后,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成为了高发。
  • 目前,对于醉驾是否适用缓刑,适用标准,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省(区)正在适度调整。
  • 醉驾适用缓刑,符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早在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对涉及醉驾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追诉刑事责任进行了相关调整。
  • 该纪要提出审判机关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明确规定了: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可适用缓刑:
  •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 四川省、湖南省均也出台相关指导意见,降低相关追诉标准。
  • 喝酒不开车,提醒广大驾驶员牢记,形成主动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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