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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松涛团队李丹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李律师的建议,对G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12 16:39 浏览:912次 动态二维码

2023年11月,李松涛律师团队李丹律师向检察院提交G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李丹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G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4mg/100m1。根据《全国二十余省市危险驾驶(醉驾)不起诉、缓刑标准汇编》中: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G某某在酒精含量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还同时具备以下从轻、减轻条件:

(1)犯罪嫌疑人G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距离极短、速度极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G某某驾驶的路段为人民大道到开发区财政局这一路段距离较短,时间是凌晨车流量较小的时间段,且车速为30km/h属于速度极低的状态,G某某这一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2)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对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后仅因醉驾承担事故责任。

(3)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G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G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涉嫌犯罪也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四、犯罪嫌疑人G某某作为家庭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

  G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对G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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