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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08 06:49 浏览:2749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某、上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其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二年。
吴某某被控受贿、单位受贿、贪污一案由我所主任徐宗新主任承办。一审法院采纳了徐宗新主任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吴某某不成立,判决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继续委托徐宗新主任担任其辩护人。温州中院十分重视徐宗新主任的辩护意见,终审认为,鉴于吴某某受贿一节犯罪金额小,且能如实坦白,又已退出违法所得,结合浙江省司法实践,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单位受贿一节,考虑到单位未被追诉,吴某某系为科室工作人员谋取福利,个人所得金额较小,违法所得已经退出等因素,可适用缓刑,故做出上述判决。(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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