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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快讯:吴某某受贿罪二审免刑、单位受贿罪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08 06:49 浏览:2749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上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其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吴某某被控受贿、单位受贿、贪污一案由我所主任徐宗新主任承办。一审法院采纳了徐宗新主任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吴某某贪污罪不成立,判决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继续委托徐宗新主任担任其辩护人。温州中院十分重视徐宗新主任的辩护意见,终审认为,鉴于吴某某受贿一节犯罪金额小,且能如实坦白,又已退出违法所得,结合浙江省司法实践,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单位受贿一节,考虑到单位未被追诉,吴某某系为科室工作人员谋取福利,个人所得金额较小,违法所得已经退出等因素,可适用缓刑,故做出上述判决。(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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