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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6-06-24

云南高院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雪松


(2016年6月24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年是云南在完成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取得重大战果的基础上,开启的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局之年。5月17日,省委、省政府在德宏州芒市召开了全省第四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动员大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同志和省长陈豪同志出席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第29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在这特别的日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主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是介绍全省法院在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中和今年以来毒品犯罪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取得成效,以及对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进行部署,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要求,要有160多年前林则徐“禁烟”那种“鸦片一日不绝,本人一日不回”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做到禁毒工作常态化,保持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为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家庭的和谐发挥应有刑事审判职能。同时公布全省法院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体全面、客观的报道,以震慑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也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从思想上打好涉毒“预防针”和“镇定剂”。

一、再接再厉,矢志不渝地全面履行法院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审判职能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2011—2015年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期间,云南三级法院充分认识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与部署,自觉把禁毒人民战争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职能,在困难中坚守,在坚守中探索,克服困难,积极有效履行了刑事审判职责,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据统计,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2011年—2015年)云南三级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7485件,同比上升5.52%;审结27098件,同比上升5.02%;判处罪犯27266人,其中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上的罪犯20519人。最新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5月份,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713件,审结2381件,判处罪犯1821人。

从这一组组数据可以看出,云南毒品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更突显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也更坚定了云南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上升势头。

二、及时研判,准确掌握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新情况

(一)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发

从毒品来源看,“金三角”是云南毒品渗透的主要来源地,云南是禁毒人民战争的前沿阵地,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境外制贩毒加剧,对云南进行全线渗透,“西线”德宏州、保山市,“南线”西双版纳州、普洱市,出现多线并行的局面。案件多发于走私、贩卖、运输环节,2011年至2015年上述三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91.16%。累犯、再犯比例较高,2011年至2015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被告人占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的9.09%。

(二) 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为涉案毒品主流

从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毒类型看,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类犯罪案件数占94%,其中海洛因占51.84%,甲基苯丙胺(片剂)占42.16%。从近一年的情况看,海洛因类犯罪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迅速增多。

(三)大宗毒品犯罪及武装贩毒日益突出

从查办的案件看,越来越多的“公斤级”及以上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破获并提交审判。同时查获枪支、弹药等武器装备,毒品犯罪分子武装对抗查缉、抓捕的现象日益增多,给案件侦破以及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比如公布的潘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典型案件。

(四)毒品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呈现

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毒品犯罪过程中,组织化程度越来超高,分工越来越细化,甚至出现了职业化的运输毒品犯罪团伙;利用科技手段、网络平台逃避侦查,同时也给毒品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多措并举,全力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始终将严厉打击的锋芒重点指向那些危害相对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如大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对重大毒品犯罪打击的同时,加大对零星贩毒分子的惩治力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充分发挥刑罚惩处毒品犯罪的作用。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审判工作中对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

(二)发挥人才优势,及时提出禁毒立法和司法建议

毒品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案件资源和人才的优势,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度的专题调研、研讨,并及时将调研成果运用于审判实践。比如,完成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的调研工作,其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获最高法院优秀调研成果奖,使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相融合,切实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为即将出台的最高法院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很多建议性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充分肯定。

(三)强化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加大对严重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通过召开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组织专项培训、上下级法院人员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对毒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环节予以规范,不断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有效提升、确保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

(四)创新形式,增强禁毒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拓展工作思路,充分利用毒品案件审判的资源优势,拓展审判服务范围,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有力推动禁毒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让人民群众了解毒品,认清毒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掌握抵制毒品侵害的有效方法,切实提高对毒品的自觉抵御能力,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全力遏制毒品蔓延的势头。有的法院采取到各学校进行开庭和专题讲座;有的法院采取法庭巡回审理、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有的法院从街道深入到农村、城镇社区、城乡结合部和禁毒防艾挂钩村寨等地,发放禁毒资料,重点针对流动人口、社会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这些工作增强了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舆论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下一阶段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禁毒工作的重大意义

毒品审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对深入推进平安云南、法治云南建设,健康云南建设,维护全省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好“中国梦”云南篇章,为云南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能力过硬的毒品犯罪审判队伍

云南法院始终坚持以调研促审判,以学习提能力,深化对毒品案件经验的整理和总结,努力做到“个案带类案、类案促经验、经验促调研、调研促升华”。在发挥案件资源和人才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对毒品审判的调研力度,使得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得以融合,切实提高了毒品审判调研工作水平。

(三)依托刑事审判,完善创新适合毒品犯罪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成功的经验。要总结和用好这些成功经验,不断创新方法手段,善于抓住毒品犯罪审判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

(四)借鉴域外经验,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和交流学习

毒品是人类公害,切实开展国际禁毒审判工作合作,利用和发挥已有的跨国、跨地区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国际禁毒和遏制毒品走私的交流合作,学习和借鉴有关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经验和做法。

2016年是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开局之年,也是打赢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关键之年。云南三级法院要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多策并举、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继续毫不动摇地依法严惩毒品犯罪,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依法精准打击毒品犯罪,坚定不移地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谢谢大家!

附:十大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目 录


1. 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公然开枪拒捕,致公安干警牺牲)

2. 廖田生等三人运输毒品案(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且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情节)

3. 李少军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4. 刘芳冰、武红宇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赵如翻走私毒品案(依法打击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

5. 黄天甲、黄天誉运输毒品案(心存侥幸心理,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难逃法网)

6. 张勇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引发系列治安案件,罪行严重)

7. 岩问丙贩卖毒品案(吸毒人员零包贩毒,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8.朱天洪容留他人吸毒案(吸毒市场系毒品犯罪的诱因,应注重对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

9. 丁文通、杨运强迫他人吸毒案(强迫他人吸毒,情节恶劣)

10. 张蜀霖贩卖毒品案(自制毒品并多次贩卖)

案例1


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公然开枪拒捕,致公安民警死亡,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文,曾用名潘玉虎,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2006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晓打,男,哈尼族,1973年7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廖发能,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伍刚,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2007年6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7日释放。

2012年1月间,被告人潘文与邓双军(持枪拒捕,被击毙)合谋筹集资金从云南省购买毒品与枪支等,将毒品运往湖北省贩卖。潘文纠集被告人伍刚等人参与出资贩卖毒品。邓双军与被告人晓打、廖发能商定,由廖发能将资金转交给晓打,晓打与境外毒贩联系购买毒品与枪支等,并将毒品、枪支等再通过廖发能送给邓双军与潘文。2012年2月20日,廖发能将潘文、邓双军等人筹集的资金转交给晓打后,晓打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0包、手机1支及子弹若干交给廖发能,廖发能将接到的毒品、手枪及子弹运往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交给邓双军等人。同年2月22日,廖发能再次将潘文、邓双军等人筹集的资金交给晓打。次日17时许,晓打安排他人将净重1099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包送交廖发能。廖发能骑摩托车准备将毒品交给潘文、邓双军的途中发现有人跟踪,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逃离。公安民警将廖发能丢弃的毒品查获,并随即对藏匿在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的潘文、邓双军等实施抓捕。民警柯占军(被害人,殁年31岁)进入601室对邓双军、潘文实施抓捕,潘文持购买的手枪向柯占军的胸部开枪射击,邓双军抢过柯占军的公务手枪,向柯占军头部开枪射击,致柯占军肝破裂并颅脑损伤而牺牲。潘文、邓双军持枪先后翻窗逃离。邓双军在逃跑途中持所枪公务手枪拦截车辆,并开枪致一人重伤,后被当场击毙。公安民警在601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2217克、制式手枪子弹23发。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3215克。2012年2月24日1时许至20时许,公安民警分别将驾车接应潘文的伍刚及潘文、廖发能、晓打等人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非法买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潘文无视国法,向公安民警开枪拒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潘文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重的主犯,且开枪拒捕,属于武装掩护毒品犯罪,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晓打、廖发能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伍刚参与出资,并在潘文与邓双军开枪将民警打死后,驾车接应潘文,系主犯,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在进行毒品犯罪中公然开枪拒捕,致一名公安民警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极其严重,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所犯罪行均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均判处死刑。

案例2


廖田生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且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情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田生,别名刘军,男,汉族,l982年8月18日出生,无业。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彭伦武,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2002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岩伍,男,傣族,l987年7月10日出生,农民。

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廖田生邀约被告人彭伦武、岩伍将一批毒品从云南省勐海县运往四川省成都市,许诺事成后给予高额报酬。为实施犯罪,被告人廖田生等三人事先探查运毒路线,一同练习使用枪械。同年10月23日凌晨,廖田生将海洛因62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500克,以及手枪l支、弹夹2个,子弹60发交给彭伦武,岩伍,安排二人驾驶摩托车将毒品从勐海县打洛镇运输至成都市。23日14时30分许,公安边防干警抓获驾驶摩托车运输毒品的彭伦武、岩伍,并查获枪弹。2012年10月4日,缅甸警方抓获廖田生后依法移交中国警方。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田生、彭伦武、岩伍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廖田生纠集他人参与,购买运毒工具和用于押运毒品的枪支弹药,安排探查运毒路线,支付运毒费用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廖田生运输毒品数量大,并有武装掩护运毒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彭伦武、岩伍受廖田生邀约参与运输毒品。本案全部毒品及枪弹均在岩伍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彭伦武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田生判处死刑,对被告人彭伦武、岩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3


李少军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赵品宏、李杰贩卖毒品,金逵走私、运输毒品案

——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少军,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生,农民。

被告人赵品宏,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农民。

被告人李杰,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生,农民。

被告人金逵,曾用名金伟,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生,农民。

2013年3月,李少军、赵品宏和李杰在老挝共谋毒品犯罪。同年4月20日左右,李少军将赵品宏、李杰等人筹集的29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同月29日,李少军将购买的毒品交由金逵从老挝运至国内。5月1日,金逵驾车运输毒品入境至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后,将毒品托运至昆明。同月3日,民警在元江县青龙厂路段查获金逵托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39635.75克。随后,民警在昆明某物流城将前来接货的金逵抓获,并于湖南省邵阳市某酒店将李少军、赵品宏、李杰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李少军和赵品宏、李杰明知是毒品而以贩卖为目的进行购买,三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少军和金逵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走私入境并进行运输,二人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少军、赵品宏、李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毒品数量巨大,且涉及走私、贩卖、运输等多个环节,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李少军判处死刑,对赵品宏、李杰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金逵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4


刘芳冰、武红宇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赵如翻走私毒品案

——依法打击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芳冰,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武红宇,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武爽,男,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赵如翻,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红军,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农民。2004年10月22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涛,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2013年3月,被告人刘芳冰将从被告人武红宇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4000粒,从云南省景洪市通过某速递托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同月25日,刘芳冰将该批毒品贩卖给他人。同年4月份,刘芳冰指使被告人马武爽、李涛以25.2万元的价格从武红宇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24000粒,后分别于4月至5月间,从云南省景洪市通过某速递,分别托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和河南省洛阳市予以贩卖。刘芳冰指使被告人朱红军在河南省洛阳市予以贩卖毒品。同年4月8日,5月23日,公安人员分别在东莞市、洛阳市查获刘芳冰托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491克。2013年7月初,武红宇在中缅边境处从赵如翻处拿到购买的7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其中4包,净重2242克贩卖给刘芳冰,在刘芳冰的安排下,马武爽将该批毒品通过某速递从云南省景洪市托运至河南省洛阳市,刘芳冰指使朱红军接取该批毒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芳冰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马武爽、李涛、朱红军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以邮寄的方式发往异地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武红宇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从边境运至景洪市贩卖给刘芳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赵如翻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带至中缅边境交给武红宇,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刘芳冰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芳冰判处死刑,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5


黄天甲、黄天誉运输毒品案

——心存侥幸心理,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难逃法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天甲,男,壮族,1996年9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天誉,曾用名黄天腾,男,壮族,1996年7月22日出生,农民。

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黄天甲、黄天誉分别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从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乘车欲前往大理市。次日凌晨2时20分许,二人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黄天甲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8颗,净重347克;黄天誉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9颗,净重35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天甲、黄天誉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黄天甲、黄天誉应分别对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天甲、黄天誉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6


张勇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引发系列治安案件,罪行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勇,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农民。1995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4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勇在家中注射毒品后,怀疑徐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杀死徐某的想法。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勇携带匕首一把,无证驾驶借用的云D5427A号力帆轿车到蚕种站路口处,将徐某骗上车,拉至陆良县城鑫城国际小区红绿灯路口处,在车内用匕首杀伤徐某,徐某下车躲避,张勇欲驾车碾压徐某,徐躲避后车辆冲入公路中间的绿化带。随后,被告人张勇持匕首抢劫了李某驾驶的云DT6077号起亚出租车,并驾驶该车沿陆良县城同乐大道向西桥方向快速行驶先后撞倒左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魏某、李某夫妇驾乘的二轮摩托车,李某某父子驾乘的二轮摩托车,以及民警何伟驾驶的本田越野车,后被何伟驾车赶上逼停,张勇下车持匕首杀伤何伟额头、腹部等部位,后被何伟扑倒压住,接警赶来的民警共同将其制服抓获。被告人张勇的行为共致1人轻伤、多人轻微伤,5辆车受损共计人民币2972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勇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2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吸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任意、连续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致不特定的多人人身损伤,其中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4599元,人身损害导致经济损失7273.89元,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勇犯三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勇实施刺杀、驾车冲撞徐某,以及持刀刺杀何伟的行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勇抢劫他人财物的数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勇长期吸食毒品,对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兴奋、自控力下降、行为鲁莽以及幻觉等精神障碍具有较深的认识,但其仍然在吸食毒品后,驾车在城区道路上任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全然不顾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直至被警察开车逼停,应认定其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张勇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案例7


岩问丙贩卖毒品案

——吸毒人员零包贩毒,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岩问丙,男,傣族,1975年6月3日出生,农民。

自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岩问丙多次向勐海县勐遮镇广门村及周边村寨的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同年2月11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门村路口公厕旁将被告人岩问丙抓获,并当场从其左、右侧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2粒,净重14克;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座垫和摩托车龙头下方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56粒,净重44克。综上,被告人岩问丙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问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现场从被告人岩问丙身上及所驾摩托车上查获的58克毒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但被告人岩问丙多次向多人零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岩问丙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案例8


朱天洪容留他人吸毒案

——吸毒市场系毒品犯罪的诱因,应注重对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天洪,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下岗工人。

2015年4月至7月27日间,被告人朱天洪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马某、马某某、潘某等人在其住处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双江社区文星街41号吸食毒品。2015年7月27日16时许,峨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双江社区文星街41号被告人朱天洪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吸毒人员李某、马某某,当场在朱天洪家中查获吸毒工具“马壶”三个、吸管一根、锡箔纸十张,在被告人朱天洪住处窗外的过道上查获朱天洪扔掉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2.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天洪提供场所多次容许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天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朱天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9


丁文通、杨运强迫他人吸毒案

——因债务纠纷强迫他人吸毒,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文通,男,回族,1991年8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杨运,男,汉族,1995年5月17日出生,农民。

2015年1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丁文通因被害人朱某某未按时偿还其债务,遂邀约杨运前往朱某某家中,将其强行带上丁文通驾驶的云AV635G的面包车,并在车上使用匕首对其进行威胁。二被告人于当晚0时许带着被害人朱某某前往经管学校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朱某某强行带至昆明市黑林铺安舒招待所302房间逼迫朱某某吸食海洛因,朱某某被迫吸食毒品后于1月7日2时许离开,当日14时15分经现场检测尿液,其吗啡检测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文通、杨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丁文通与被害人朱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故是引发本案的原因,但解决该纠纷二被告人采用强迫他人吸毒方式,该债务纠纷明显有其他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被害人朱某某未按期还债的行为对被告人丁文通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据此,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丁文通、杨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10


张蜀霖贩卖毒品案

——自制毒品并多次贩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蜀霖,男,汉族,1993年12月1日生,自由职业。

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张蜀霖在曲靖市麒麟区官坡寺玄天宫处,以80元一克的价格向马淑贤贩卖自制2克大麻。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蜀霖在曲靖市麒麟区第五人民医院门口,以110元一克的价格向马淑贤贩卖自制2克大麻。2014年11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蜀霖携带毒品疑似物一袋(净重自制0.9克)到曲靖市麒麟区官坡寺牌坊处,向马淑贤贩卖贩卖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司法鉴定,毒品疑似物中含有四氢大麻酚、大麻酚。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蜀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自制毒品毒品,并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蜀霖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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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6-06-24

云南高院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雪松


(2016年6月24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年是云南在完成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取得重大战果的基础上,开启的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局之年。5月17日,省委、省政府在德宏州芒市召开了全省第四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动员大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同志和省长陈豪同志出席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第29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在这特别的日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主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是介绍全省法院在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中和今年以来毒品犯罪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取得成效,以及对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进行部署,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要求,要有160多年前林则徐“禁烟”那种“鸦片一日不绝,本人一日不回”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做到禁毒工作常态化,保持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为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家庭的和谐发挥应有刑事审判职能。同时公布全省法院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体全面、客观的报道,以震慑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也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从思想上打好涉毒“预防针”和“镇定剂”。

一、再接再厉,矢志不渝地全面履行法院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审判职能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2011—2015年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期间,云南三级法院充分认识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与部署,自觉把禁毒人民战争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职能,在困难中坚守,在坚守中探索,克服困难,积极有效履行了刑事审判职责,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据统计,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2011年—2015年)云南三级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7485件,同比上升5.52%;审结27098件,同比上升5.02%;判处罪犯27266人,其中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上的罪犯20519人。最新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5月份,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713件,审结2381件,判处罪犯1821人。

从这一组组数据可以看出,云南毒品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更突显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也更坚定了云南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上升势头。

二、及时研判,准确掌握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新情况

(一)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发

从毒品来源看,“金三角”是云南毒品渗透的主要来源地,云南是禁毒人民战争的前沿阵地,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境外制贩毒加剧,对云南进行全线渗透,“西线”德宏州、保山市,“南线”西双版纳州、普洱市,出现多线并行的局面。案件多发于走私、贩卖、运输环节,2011年至2015年上述三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91.16%。累犯、再犯比例较高,2011年至2015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被告人占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的9.09%。

(二) 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为涉案毒品主流

从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毒类型看,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类犯罪案件数占94%,其中海洛因占51.84%,甲基苯丙胺(片剂)占42.16%。从近一年的情况看,海洛因类犯罪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迅速增多。

(三)大宗毒品犯罪及武装贩毒日益突出

从查办的案件看,越来越多的“公斤级”及以上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破获并提交审判。同时查获枪支、弹药等武器装备,毒品犯罪分子武装对抗查缉、抓捕的现象日益增多,给案件侦破以及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比如公布的潘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典型案件。

(四)毒品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呈现

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毒品犯罪过程中,组织化程度越来超高,分工越来越细化,甚至出现了职业化的运输毒品犯罪团伙;利用科技手段、网络平台逃避侦查,同时也给毒品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多措并举,全力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始终将严厉打击的锋芒重点指向那些危害相对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如大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对重大毒品犯罪打击的同时,加大对零星贩毒分子的惩治力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充分发挥刑罚惩处毒品犯罪的作用。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审判工作中对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

(二)发挥人才优势,及时提出禁毒立法和司法建议

毒品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案件资源和人才的优势,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度的专题调研、研讨,并及时将调研成果运用于审判实践。比如,完成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的调研工作,其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获最高法院优秀调研成果奖,使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相融合,切实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为即将出台的最高法院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很多建议性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充分肯定。

(三)强化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加大对严重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通过召开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组织专项培训、上下级法院人员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对毒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环节予以规范,不断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有效提升、确保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

(四)创新形式,增强禁毒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拓展工作思路,充分利用毒品案件审判的资源优势,拓展审判服务范围,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有力推动禁毒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让人民群众了解毒品,认清毒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掌握抵制毒品侵害的有效方法,切实提高对毒品的自觉抵御能力,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全力遏制毒品蔓延的势头。有的法院采取到各学校进行开庭和专题讲座;有的法院采取法庭巡回审理、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有的法院从街道深入到农村、城镇社区、城乡结合部和禁毒防艾挂钩村寨等地,发放禁毒资料,重点针对流动人口、社会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这些工作增强了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舆论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下一阶段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禁毒工作的重大意义

毒品审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对深入推进平安云南、法治云南建设,健康云南建设,维护全省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好“中国梦”云南篇章,为云南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能力过硬的毒品犯罪审判队伍

云南法院始终坚持以调研促审判,以学习提能力,深化对毒品案件经验的整理和总结,努力做到“个案带类案、类案促经验、经验促调研、调研促升华”。在发挥案件资源和人才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对毒品审判的调研力度,使得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得以融合,切实提高了毒品审判调研工作水平。

(三)依托刑事审判,完善创新适合毒品犯罪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成功的经验。要总结和用好这些成功经验,不断创新方法手段,善于抓住毒品犯罪审判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

(四)借鉴域外经验,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和交流学习

毒品是人类公害,切实开展国际禁毒审判工作合作,利用和发挥已有的跨国、跨地区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国际禁毒和遏制毒品走私的交流合作,学习和借鉴有关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经验和做法。

2016年是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开局之年,也是打赢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关键之年。云南三级法院要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多策并举、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继续毫不动摇地依法严惩毒品犯罪,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依法精准打击毒品犯罪,坚定不移地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谢谢大家!

附:十大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目 录


1. 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公然开枪拒捕,致公安干警牺牲)

2. 廖田生等三人运输毒品案(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且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情节)

3. 李少军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4. 刘芳冰、武红宇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赵如翻走私毒品案(依法打击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

5. 黄天甲、黄天誉运输毒品案(心存侥幸心理,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难逃法网)

6. 张勇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引发系列治安案件,罪行严重)

7. 岩问丙贩卖毒品案(吸毒人员零包贩毒,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8.朱天洪容留他人吸毒案(吸毒市场系毒品犯罪的诱因,应注重对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

9. 丁文通、杨运强迫他人吸毒案(强迫他人吸毒,情节恶劣)

10. 张蜀霖贩卖毒品案(自制毒品并多次贩卖)

案例1


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公然开枪拒捕,致公安民警死亡,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文,曾用名潘玉虎,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2006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晓打,男,哈尼族,1973年7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廖发能,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伍刚,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2007年6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7日释放。

2012年1月间,被告人潘文与邓双军(持枪拒捕,被击毙)合谋筹集资金从云南省购买毒品与枪支等,将毒品运往湖北省贩卖。潘文纠集被告人伍刚等人参与出资贩卖毒品。邓双军与被告人晓打、廖发能商定,由廖发能将资金转交给晓打,晓打与境外毒贩联系购买毒品与枪支等,并将毒品、枪支等再通过廖发能送给邓双军与潘文。2012年2月20日,廖发能将潘文、邓双军等人筹集的资金转交给晓打后,晓打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0包、手机1支及子弹若干交给廖发能,廖发能将接到的毒品、手枪及子弹运往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交给邓双军等人。同年2月22日,廖发能再次将潘文、邓双军等人筹集的资金交给晓打。次日17时许,晓打安排他人将净重1099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包送交廖发能。廖发能骑摩托车准备将毒品交给潘文、邓双军的途中发现有人跟踪,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逃离。公安民警将廖发能丢弃的毒品查获,并随即对藏匿在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的潘文、邓双军等实施抓捕。民警柯占军(被害人,殁年31岁)进入601室对邓双军、潘文实施抓捕,潘文持购买的手枪向柯占军的胸部开枪射击,邓双军抢过柯占军的公务手枪,向柯占军头部开枪射击,致柯占军肝破裂并颅脑损伤而牺牲。潘文、邓双军持枪先后翻窗逃离。邓双军在逃跑途中持所枪公务手枪拦截车辆,并开枪致一人重伤,后被当场击毙。公安民警在601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2217克、制式手枪子弹23发。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3215克。2012年2月24日1时许至20时许,公安民警分别将驾车接应潘文的伍刚及潘文、廖发能、晓打等人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非法买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潘文无视国法,向公安民警开枪拒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潘文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重的主犯,且开枪拒捕,属于武装掩护毒品犯罪,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晓打、廖发能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伍刚参与出资,并在潘文与邓双军开枪将民警打死后,驾车接应潘文,系主犯,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在进行毒品犯罪中公然开枪拒捕,致一名公安民警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极其严重,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所犯罪行均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均判处死刑。

案例2


廖田生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且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情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田生,别名刘军,男,汉族,l982年8月18日出生,无业。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彭伦武,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2002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岩伍,男,傣族,l987年7月10日出生,农民。

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廖田生邀约被告人彭伦武、岩伍将一批毒品从云南省勐海县运往四川省成都市,许诺事成后给予高额报酬。为实施犯罪,被告人廖田生等三人事先探查运毒路线,一同练习使用枪械。同年10月23日凌晨,廖田生将海洛因62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500克,以及手枪l支、弹夹2个,子弹60发交给彭伦武,岩伍,安排二人驾驶摩托车将毒品从勐海县打洛镇运输至成都市。23日14时30分许,公安边防干警抓获驾驶摩托车运输毒品的彭伦武、岩伍,并查获枪弹。2012年10月4日,缅甸警方抓获廖田生后依法移交中国警方。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田生、彭伦武、岩伍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廖田生纠集他人参与,购买运毒工具和用于押运毒品的枪支弹药,安排探查运毒路线,支付运毒费用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廖田生运输毒品数量大,并有武装掩护运毒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彭伦武、岩伍受廖田生邀约参与运输毒品。本案全部毒品及枪弹均在岩伍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彭伦武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田生判处死刑,对被告人彭伦武、岩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3


李少军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赵品宏、李杰贩卖毒品,金逵走私、运输毒品案

——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少军,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生,农民。

被告人赵品宏,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农民。

被告人李杰,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生,农民。

被告人金逵,曾用名金伟,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生,农民。

2013年3月,李少军、赵品宏和李杰在老挝共谋毒品犯罪。同年4月20日左右,李少军将赵品宏、李杰等人筹集的29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同月29日,李少军将购买的毒品交由金逵从老挝运至国内。5月1日,金逵驾车运输毒品入境至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后,将毒品托运至昆明。同月3日,民警在元江县青龙厂路段查获金逵托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39635.75克。随后,民警在昆明某物流城将前来接货的金逵抓获,并于湖南省邵阳市某酒店将李少军、赵品宏、李杰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李少军和赵品宏、李杰明知是毒品而以贩卖为目的进行购买,三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少军和金逵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走私入境并进行运输,二人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少军、赵品宏、李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毒品数量巨大,且涉及走私、贩卖、运输等多个环节,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李少军判处死刑,对赵品宏、李杰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金逵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4


刘芳冰、武红宇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赵如翻走私毒品案

——依法打击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芳冰,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武红宇,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武爽,男,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赵如翻,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红军,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农民。2004年10月22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涛,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2013年3月,被告人刘芳冰将从被告人武红宇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4000粒,从云南省景洪市通过某速递托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同月25日,刘芳冰将该批毒品贩卖给他人。同年4月份,刘芳冰指使被告人马武爽、李涛以25.2万元的价格从武红宇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24000粒,后分别于4月至5月间,从云南省景洪市通过某速递,分别托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和河南省洛阳市予以贩卖。刘芳冰指使被告人朱红军在河南省洛阳市予以贩卖毒品。同年4月8日,5月23日,公安人员分别在东莞市、洛阳市查获刘芳冰托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491克。2013年7月初,武红宇在中缅边境处从赵如翻处拿到购买的7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其中4包,净重2242克贩卖给刘芳冰,在刘芳冰的安排下,马武爽将该批毒品通过某速递从云南省景洪市托运至河南省洛阳市,刘芳冰指使朱红军接取该批毒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芳冰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马武爽、李涛、朱红军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以邮寄的方式发往异地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武红宇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从边境运至景洪市贩卖给刘芳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赵如翻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带至中缅边境交给武红宇,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刘芳冰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芳冰判处死刑,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5


黄天甲、黄天誉运输毒品案

——心存侥幸心理,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难逃法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天甲,男,壮族,1996年9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天誉,曾用名黄天腾,男,壮族,1996年7月22日出生,农民。

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黄天甲、黄天誉分别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从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乘车欲前往大理市。次日凌晨2时20分许,二人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黄天甲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8颗,净重347克;黄天誉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9颗,净重35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天甲、黄天誉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黄天甲、黄天誉应分别对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天甲、黄天誉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6


张勇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引发系列治安案件,罪行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勇,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农民。1995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4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勇在家中注射毒品后,怀疑徐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杀死徐某的想法。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勇携带匕首一把,无证驾驶借用的云D5427A号力帆轿车到蚕种站路口处,将徐某骗上车,拉至陆良县城鑫城国际小区红绿灯路口处,在车内用匕首杀伤徐某,徐某下车躲避,张勇欲驾车碾压徐某,徐躲避后车辆冲入公路中间的绿化带。随后,被告人张勇持匕首抢劫了李某驾驶的云DT6077号起亚出租车,并驾驶该车沿陆良县城同乐大道向西桥方向快速行驶先后撞倒左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魏某、李某夫妇驾乘的二轮摩托车,李某某父子驾乘的二轮摩托车,以及民警何伟驾驶的本田越野车,后被何伟驾车赶上逼停,张勇下车持匕首杀伤何伟额头、腹部等部位,后被何伟扑倒压住,接警赶来的民警共同将其制服抓获。被告人张勇的行为共致1人轻伤、多人轻微伤,5辆车受损共计人民币2972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勇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2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吸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任意、连续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致不特定的多人人身损伤,其中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4599元,人身损害导致经济损失7273.89元,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勇犯三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勇实施刺杀、驾车冲撞徐某,以及持刀刺杀何伟的行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勇抢劫他人财物的数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勇长期吸食毒品,对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兴奋、自控力下降、行为鲁莽以及幻觉等精神障碍具有较深的认识,但其仍然在吸食毒品后,驾车在城区道路上任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全然不顾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直至被警察开车逼停,应认定其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张勇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案例7


岩问丙贩卖毒品案

——吸毒人员零包贩毒,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岩问丙,男,傣族,1975年6月3日出生,农民。

自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岩问丙多次向勐海县勐遮镇广门村及周边村寨的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同年2月11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门村路口公厕旁将被告人岩问丙抓获,并当场从其左、右侧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2粒,净重14克;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座垫和摩托车龙头下方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56粒,净重44克。综上,被告人岩问丙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问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现场从被告人岩问丙身上及所驾摩托车上查获的58克毒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但被告人岩问丙多次向多人零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岩问丙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案例8


朱天洪容留他人吸毒案

——吸毒市场系毒品犯罪的诱因,应注重对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天洪,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下岗工人。

2015年4月至7月27日间,被告人朱天洪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马某、马某某、潘某等人在其住处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双江社区文星街41号吸食毒品。2015年7月27日16时许,峨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双江社区文星街41号被告人朱天洪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吸毒人员李某、马某某,当场在朱天洪家中查获吸毒工具“马壶”三个、吸管一根、锡箔纸十张,在被告人朱天洪住处窗外的过道上查获朱天洪扔掉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2.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天洪提供场所多次容许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天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朱天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9


丁文通、杨运强迫他人吸毒案

——因债务纠纷强迫他人吸毒,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文通,男,回族,1991年8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杨运,男,汉族,1995年5月17日出生,农民。

2015年1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丁文通因被害人朱某某未按时偿还其债务,遂邀约杨运前往朱某某家中,将其强行带上丁文通驾驶的云AV635G的面包车,并在车上使用匕首对其进行威胁。二被告人于当晚0时许带着被害人朱某某前往经管学校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朱某某强行带至昆明市黑林铺安舒招待所302房间逼迫朱某某吸食海洛因,朱某某被迫吸食毒品后于1月7日2时许离开,当日14时15分经现场检测尿液,其吗啡检测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文通、杨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丁文通与被害人朱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故是引发本案的原因,但解决该纠纷二被告人采用强迫他人吸毒方式,该债务纠纷明显有其他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被害人朱某某未按期还债的行为对被告人丁文通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据此,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丁文通、杨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10


张蜀霖贩卖毒品案

——自制毒品并多次贩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蜀霖,男,汉族,1993年12月1日生,自由职业。

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张蜀霖在曲靖市麒麟区官坡寺玄天宫处,以80元一克的价格向马淑贤贩卖自制2克大麻。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蜀霖在曲靖市麒麟区第五人民医院门口,以110元一克的价格向马淑贤贩卖自制2克大麻。2014年11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蜀霖携带毒品疑似物一袋(净重自制0.9克)到曲靖市麒麟区官坡寺牌坊处,向马淑贤贩卖贩卖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司法鉴定,毒品疑似物中含有四氢大麻酚、大麻酚。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蜀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自制毒品毒品,并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蜀霖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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