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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4-05-28

 

公复字[2010]3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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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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