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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6-11-21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2016)浙0783刑初799号

【案情简介】:2011年6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高琳与李某某(已判刑)驾乘红色男式摩托车,窜至本市东永一线大联柳塘圆盘附近,由被告人高琳驾驶摩托车靠上骑电动自行车带小孩郭某某的骆某某,乘坐在后座的李某某强行拽走骆某某挂在左手臂上的咖啡色手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3800余元及红色钱包1只、“齐乐”牌黑色直板手机1架等财物。骆某某被拽拉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骆某某、郭某某摔伤。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郭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裁判指引】:被告人高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在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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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2016)浙0783刑初799号

【案情简介】:2011年6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高琳与李某某(已判刑)驾乘红色男式摩托车,窜至本市东永一线大联柳塘圆盘附近,由被告人高琳驾驶摩托车靠上骑电动自行车带小孩郭某某的骆某某,乘坐在后座的李某某强行拽走骆某某挂在左手臂上的咖啡色手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3800余元及红色钱包1只、“齐乐”牌黑色直板手机1架等财物。骆某某被拽拉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骆某某、郭某某摔伤。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郭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裁判指引】:被告人高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在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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