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7-09-25
都说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虽然大家一直说要对服刑释放的人一个机会,不要用有色眼镜看待。也有很多服刑释放后的人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但也有少部分人他们总是无法改掉恶习,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法律。前两天有位母亲,在网上咨询,她的儿子5年前因偷盗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两年,又因诈骗被捕。她非常失望,不知道他儿子这种情况算不算累犯。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累犯的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有帮助到你。
一、什么是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二、累犯的认定
我国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认定“一般累犯”时需要注意:
1.构成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仅限于指主刑执行完毕,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事审判参考》第119号、1068号案例)
2.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
3.刑罚执行的内容是判决和裁定,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刑罚执行的起点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如果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所羁押的时间已届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因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但这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刑事审判参考》第1068号案例)
综上所述:你儿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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