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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09-25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因为工作繁忙而无瑕照顾和教育孩子,所以只好将孩子送到寄宿学校,希望他们在学校由老师教育和管理。可老师必竟精力有限,很多时候都无法顾及到孩子的心理发展。所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前两天有位家长在网上咨询,他儿子今年刚刚16岁,才上高中一学期,因为中考成绩一般所以读了一所私立高中,寄宿的生活和陌生的同学,让他很不适应,且非常焦虑,他们虽然发现孩子的不适应,但并没有过多关注。结果孩子在压力无法化解下,与同学发生争执,并致同学受伤。他非常担心,不知道儿子是否会被逮捕。为你辩护见多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不逮捕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逮捕1.jpg

一、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二、不逮捕的条件

不符合以下情况的不逮捕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是否对社会有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都不能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事实新的犯罪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惯表明他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同时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是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同样也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准备、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也就是说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有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警方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证据证明、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而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检察院针对符合《刑诉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于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一般被概括为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三条件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三者的地位是不同的。证据条件并非逮捕的专属条件,而是任何强制措施的普遍适用条件。刑罚条件只是判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前提,是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最低标准。保障诉讼是逮捕的本质功能,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证据和刑罚条件是前提、基础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核心条件。在审查逮捕时,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之下,捕与不捕由社会危险性条件来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侦查机关如何收集社会危险性证据,如何认定社会危险性条件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引作用。最后,注意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社会危险性具有未然可能性、具体客观性、动态性和法定性几个特点,判断、认定社会危险性时需要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综上所述,你儿子属于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如果本人有很好的悔罪表现是可以不逮捕的,可交由家长或学校,社区监护或帮教。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不逮捕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任何关于逮捕方法的刑法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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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因为工作繁忙而无瑕照顾和教育孩子,所以只好将孩子送到寄宿学校,希望他们在学校由老师教育和管理。可老师必竟精力有限,很多时候都无法顾及到孩子的心理发展。所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前两天有位家长在网上咨询,他儿子今年刚刚16岁,才上高中一学期,因为中考成绩一般所以读了一所私立高中,寄宿的生活和陌生的同学,让他很不适应,且非常焦虑,他们虽然发现孩子的不适应,但并没有过多关注。结果孩子在压力无法化解下,与同学发生争执,并致同学受伤。他非常担心,不知道儿子是否会被逮捕。为你辩护见多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不逮捕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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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二、不逮捕的条件

不符合以下情况的不逮捕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是否对社会有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都不能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事实新的犯罪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惯表明他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同时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是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同样也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准备、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也就是说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有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警方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证据证明、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而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检察院针对符合《刑诉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于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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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一般被概括为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三条件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三者的地位是不同的。证据条件并非逮捕的专属条件,而是任何强制措施的普遍适用条件。刑罚条件只是判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前提,是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最低标准。保障诉讼是逮捕的本质功能,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证据和刑罚条件是前提、基础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核心条件。在审查逮捕时,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之下,捕与不捕由社会危险性条件来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侦查机关如何收集社会危险性证据,如何认定社会危险性条件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引作用。最后,注意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社会危险性具有未然可能性、具体客观性、动态性和法定性几个特点,判断、认定社会危险性时需要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综上所述,你儿子属于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如果本人有很好的悔罪表现是可以不逮捕的,可交由家长或学校,社区监护或帮教。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不逮捕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任何关于逮捕方法的刑法问题,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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