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虽然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是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的。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那么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发生物权效力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那么,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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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或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前提。相对人在与无处分权的夫妻一方就某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后,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转移所有权之前,若夫妻另一方发现并拒绝追认转让行为,则相对人即使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一、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所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二、动产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是不会适用善意取得的。要排除善意取得,关键是需要证明第三人存在恶意,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