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7-10-17
从古自今,生活中总有些人每天无所事事,惹是生非。在如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对此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
一、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主要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主要指的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赔偿协议及
赔 偿 协 议 书
甲方:
李XX(身份证号:)
刘XX(身份证号:)
张XX(身份证号:)
郭XX(身份证号:)
乙方:
张X(身份证号:)、
张X(身份证号:)、
姚XX(身份证号:)、
郭XX(身份证号:)、
姚X(身份证号:)、
徐XX(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2012年XX月XX日发生矛盾打架一事,甲方四人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共同赔偿甲方四人民币4.8万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此赔偿数额为该次纠纷造成甲方四人的全部赔偿数额。
(二)、上述确定赔偿款项于本协议签订时交给甲方签收,由甲方出具收款证明。
(三)、本协议为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就本次赔偿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四)、甲方收到赔偿款的同时,给乙方出具书面的关于对乙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派出所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都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就是刑法上关于法官枉法裁判如何控告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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