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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缓刑丨刘宜林、储博刚、葛玉东律师办理涉访类寻衅滋事案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4 13:40:31 浏览:225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1号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Z某、S某

【审判机关】L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宜林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权峰律师团队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合伙人,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

【辩护人】葛玉东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骨干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1998年,S某从镇政府购买一间门面(上下两层)。1999年初,S某将购买的门面房退给镇政府。镇政府将S某的购房款退给S某后,S某未将房屋退还,而是由S某和Z某继续使用。2018年2月,镇政府接到群众市长热线举报称:S某霸占镇政府开发建房。经调查,自1999年以来,S某、Z某占用镇政府开发的一间门面房(从南往北第七间,上下两层)至今。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前往S某、Z某住处讨要被霸占的房屋,S某、Z某态度恶劣拒不退还。

2、2021年春节过后(正月初六),Z某借故自家张贴的春联被撕烂,Z某每天在自家门口谩骂。Z某谩骂的同时,多次使用录音喇叭录制骂人言语挂在自家门口,循环播放。在使用录音喇叭辱骂时,有时由S某帮助接通录音喇叭电源,将录音喇叭挂在门口播放Z某辱骂录音内容。Z某的谩骂行为,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周围居民、商户、党政机关、学校的生活、经营、工作。

3、2008年以来,S某、Z某以信访为借口,多次向政府、单位或个人以困难帮扶、补助的名义要钱,不达目的不息访,给镇政府信访工作造成极大影响,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1)2007年11月,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承包安徽界阜蚌高速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在与原保洁员签合同(一年期限)时,T公司知道Z某工作态度差不愿与Z某签合同,Z某强行进行路面保洁工作。T公司准备与Z某签合同时,Z某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10月底,T公司与保洁员续签合同时,未和Z某续签合同。Z某开始以未签订劳务合同多次给阜蚌高速公路管理处领导及安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打电话信访、并到单蚌高速公路管理处信访。2009年6月,在L县公安局派出所主持下,王某代表T公司与Z某达成调解协议,补偿S某、Z某1.2万元,解除双方劳务关系。调解之后,Z某想继续在高速公路做保养,再次信访。2009年12月1日,T公司迫于压力,与Z某签订劳务合同。之后,Z某消极工作,以劳务纠纷、王某指使他人开车撞她及王某花30万元买命为借口再次信访,并在2010年1月11日、12日、18日教唆他人一起到公司缠访闹访,2月1日Z某系次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缠访闹访。3月8日,Z某又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访无果后,到三资委和省信访局信访,之后Z某又到北京中南海信访。2010年5月17日,Z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L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处罚之后,S某开始通过网上以及寄信的方式进行信访,控告王某指使他人开车撞人、王某花30万元买命以及L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迫于信访压力,2011年镇政府与Z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镇政府先后共给付Z某、S某夫妻二人5.64万元(含王某支付的1万元)。签订息诉罢访之后,Z某,S某夫妻继续信访,迫于信访压力,2013年镇政府与Z某再次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分三年三次给付S某,Z某6万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2)S某原系镇法律服务所职工。S某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与多名同事发生纠纷。S某与宋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写信到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控告宋某包“二奶”等问题,并与Z某一起到L县司法局等部门信坊。经L县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调查后,S某不满意调查结果,继续信访。迫于压力,2012年,县司法局与S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司法局一次性给付S某、Z某2.2万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3)2013年5月19日凌晨,S某、Z某临街门窗被砸坏(鉴定价格为565元),Z某经常在门口谩骂,称是潘某指使他人砸门窗,并以此为借口上访。迫于压力,镇政府给付S某、Z某3565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4)2014年11月,S某、Z某通过寄信向L县纪委反映潘某在2011年4月从王某处拿钱不入账的问题。经调查,S某、Z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一并控告潘某及调查单位。

(5)2016年3、4月份,某小学建造学校北侧围墙时,S某、Z某以学校围墙占其家麦地及压坏其家小麦为由,不让施工,导致停工一个月。Z某多次到学校闹事、辱骂,严重影响某小学正常教学秩序。迫于压力,经中心校调解,给付S某、Z某3000元之后,S某、Z某才没有继续阻拦施工。

(6)2018年以来,S某、Z某通过信访反映L县镇政府霸占农民承包地、到期不重新签合同并非法转包等问题。经调查,S某、Z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

(7)2021年5月17日,S某、Z某通过发微博告韩某2021年4月6日7时33分开车在其家门口要撞死Z某杀人灭口。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发微博、写信等方式继续信访,告韩某杀人灭口及公安机关包庇。S某、Z某的行为给镇信访造成极大压力,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徐权峰律师团队的刘宜林律师、储博刚律师、葛玉东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Z某和S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会见被告人并进行阅卷,同时将案件提交团队进行全员讨论。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涉访类寻衅滋事案件,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属于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民间纠纷所引发,对于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应该引导冲突双方合理解决,不应仅通过刑法来进行压制。对于辩护人来说,也要以化解被告人与各位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为主要目的,尤其还涉及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调和,更需要进行多方的协商。因此,三位辩护人在与法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十余次前往L县当地进行走访调查,积极与被害人以及行政机关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大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公诉机关给出了缓刑建议。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Z某和S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参与和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一些信访案件却被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处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该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当维权所致,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不能因为上访没让自己满意,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报告中认为,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因此,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当关注到矛盾的源头,着力于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一审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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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丨刘宜林、储博刚、葛玉东律师办理涉访类寻衅滋事案成功案例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1号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Z某、S某

【审判机关】L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宜林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权峰律师团队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合伙人,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

【辩护人】葛玉东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骨干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1998年,S某从镇政府购买一间门面(上下两层)。1999年初,S某将购买的门面房退给镇政府。镇政府将S某的购房款退给S某后,S某未将房屋退还,而是由S某和Z某继续使用。2018年2月,镇政府接到群众市长热线举报称:S某霸占镇政府开发建房。经调查,自1999年以来,S某、Z某占用镇政府开发的一间门面房(从南往北第七间,上下两层)至今。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前往S某、Z某住处讨要被霸占的房屋,S某、Z某态度恶劣拒不退还。

2、2021年春节过后(正月初六),Z某借故自家张贴的春联被撕烂,Z某每天在自家门口谩骂。Z某谩骂的同时,多次使用录音喇叭录制骂人言语挂在自家门口,循环播放。在使用录音喇叭辱骂时,有时由S某帮助接通录音喇叭电源,将录音喇叭挂在门口播放Z某辱骂录音内容。Z某的谩骂行为,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周围居民、商户、党政机关、学校的生活、经营、工作。

3、2008年以来,S某、Z某以信访为借口,多次向政府、单位或个人以困难帮扶、补助的名义要钱,不达目的不息访,给镇政府信访工作造成极大影响,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1)2007年11月,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承包安徽界阜蚌高速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在与原保洁员签合同(一年期限)时,T公司知道Z某工作态度差不愿与Z某签合同,Z某强行进行路面保洁工作。T公司准备与Z某签合同时,Z某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10月底,T公司与保洁员续签合同时,未和Z某续签合同。Z某开始以未签订劳务合同多次给阜蚌高速公路管理处领导及安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打电话信访、并到单蚌高速公路管理处信访。2009年6月,在L县公安局派出所主持下,王某代表T公司与Z某达成调解协议,补偿S某、Z某1.2万元,解除双方劳务关系。调解之后,Z某想继续在高速公路做保养,再次信访。2009年12月1日,T公司迫于压力,与Z某签订劳务合同。之后,Z某消极工作,以劳务纠纷、王某指使他人开车撞她及王某花30万元买命为借口再次信访,并在2010年1月11日、12日、18日教唆他人一起到公司缠访闹访,2月1日Z某系次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缠访闹访。3月8日,Z某又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访无果后,到三资委和省信访局信访,之后Z某又到北京中南海信访。2010年5月17日,Z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L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处罚之后,S某开始通过网上以及寄信的方式进行信访,控告王某指使他人开车撞人、王某花30万元买命以及L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迫于信访压力,2011年镇政府与Z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镇政府先后共给付Z某、S某夫妻二人5.64万元(含王某支付的1万元)。签订息诉罢访之后,Z某,S某夫妻继续信访,迫于信访压力,2013年镇政府与Z某再次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分三年三次给付S某,Z某6万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2)S某原系镇法律服务所职工。S某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与多名同事发生纠纷。S某与宋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写信到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控告宋某包“二奶”等问题,并与Z某一起到L县司法局等部门信坊。经L县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调查后,S某不满意调查结果,继续信访。迫于压力,2012年,县司法局与S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司法局一次性给付S某、Z某2.2万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3)2013年5月19日凌晨,S某、Z某临街门窗被砸坏(鉴定价格为565元),Z某经常在门口谩骂,称是潘某指使他人砸门窗,并以此为借口上访。迫于压力,镇政府给付S某、Z某3565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4)2014年11月,S某、Z某通过寄信向L县纪委反映潘某在2011年4月从王某处拿钱不入账的问题。经调查,S某、Z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一并控告潘某及调查单位。

(5)2016年3、4月份,某小学建造学校北侧围墙时,S某、Z某以学校围墙占其家麦地及压坏其家小麦为由,不让施工,导致停工一个月。Z某多次到学校闹事、辱骂,严重影响某小学正常教学秩序。迫于压力,经中心校调解,给付S某、Z某3000元之后,S某、Z某才没有继续阻拦施工。

(6)2018年以来,S某、Z某通过信访反映L县镇政府霸占农民承包地、到期不重新签合同并非法转包等问题。经调查,S某、Z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

(7)2021年5月17日,S某、Z某通过发微博告韩某2021年4月6日7时33分开车在其家门口要撞死Z某杀人灭口。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发微博、写信等方式继续信访,告韩某杀人灭口及公安机关包庇。S某、Z某的行为给镇信访造成极大压力,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徐权峰律师团队的刘宜林律师、储博刚律师、葛玉东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Z某和S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会见被告人并进行阅卷,同时将案件提交团队进行全员讨论。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涉访类寻衅滋事案件,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属于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民间纠纷所引发,对于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应该引导冲突双方合理解决,不应仅通过刑法来进行压制。对于辩护人来说,也要以化解被告人与各位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为主要目的,尤其还涉及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调和,更需要进行多方的协商。因此,三位辩护人在与法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十余次前往L县当地进行走访调查,积极与被害人以及行政机关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大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公诉机关给出了缓刑建议。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Z某和S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参与和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一些信访案件却被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处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该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当维权所致,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不能因为上访没让自己满意,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报告中认为,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因此,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当关注到矛盾的源头,着力于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一审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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