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7-10-17
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是会被公安机关当作治安案件处理的,需要给予行为人一定的治安处罚,但是如果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涉嫌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是需要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如果被告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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