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7-10-31
收缴和追缴虽然字义相近,但其在实践中不管在法条依据还是具体针对对象上都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具体是如何体现的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刑事收缴和追缴的区别的联系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收缴和追缴的区别是什么?
如果将该二个概念设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讲,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收缴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而追缴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
2、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客体)不同。收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而追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但是,对二者的处理程序与结果却是基本一致的。无论是收缴,还是追缴的财物,如果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即应当及时返还;如果属于没有被侵害人的收缴或追缴的财物,则应登记造册,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综上所述,刑事收缴和追缴的区别还是主要体现在二者所指向的对象范围上,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措施自然不同。以上就是有关刑事收缴和追缴的区别的联系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刑事收缴和追缴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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