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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11-0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jpg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都是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那么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是什么,关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故刑法将奸幼型强奸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而嫖宿幼女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了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以外,还侵犯了社会风化和道德风尚,因此刑法将嫖宿幼女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2.侵犯的对象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对象虽然都是幼女,但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如果行为入侵犯的不是卖淫幼女,则不论其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双方是否存在“钱色交易”,对行为人都只能以奸幼型强奸罪论处,而不能以嫖宿幼女罪论处。

3.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在客观行为上虽然均表现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但嫖宿幼女罪以幼女自愿卖淫为前提,要求行为人在犯罪手段上只能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如果行为人在嫖宿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行为人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即使行为人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因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幼女意志,故不能认定为嫖宿幼女罪,而应当认定为奸幼型强奸罪。而奸幼型强奸罪不以幼女是否自愿为条件,行为人在犯罪手段上既可以采用金钱引诱、欺骗等非暴力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没有限制。

4.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是幼女,但嫖宿幼女罪同时要求行为入主观上要明知对方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

5.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奸幼型强奸罪的主体只要求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

为进一步明确区分奸幼型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有效打击这两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1陛侵意见》)第二十条对实践中容易引起嫖宿幼女罪和奸幼型强奸罪认定混淆的两种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该规定前半段是根据犯罪对象是否是卖淫幼女对两罪进行了区分,针对虽然形式上存在钱色交易,但犯罪对象不是已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而是以金钱财物引诱非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由该规定可知,是否给付金钱财物并不是区分嫖宿幼女罪和奸幼型强奸罪的本质区别,关键要看幼女以接受金钱财物为对价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基于被行为人引诱,还是幼女划定的对价交易,前者构成奸幼型强奸罪,后者构成嫖宿幼女罪。该规定的后半段是根据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幼女意志对两罪进行区分,如果行为人利用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的状态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其本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有五个方面的区别。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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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都是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那么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是什么,关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故刑法将奸幼型强奸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而嫖宿幼女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了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以外,还侵犯了社会风化和道德风尚,因此刑法将嫖宿幼女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2.侵犯的对象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对象虽然都是幼女,但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如果行为入侵犯的不是卖淫幼女,则不论其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双方是否存在“钱色交易”,对行为人都只能以奸幼型强奸罪论处,而不能以嫖宿幼女罪论处。

3.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在客观行为上虽然均表现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但嫖宿幼女罪以幼女自愿卖淫为前提,要求行为人在犯罪手段上只能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如果行为人在嫖宿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行为人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即使行为人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因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幼女意志,故不能认定为嫖宿幼女罪,而应当认定为奸幼型强奸罪。而奸幼型强奸罪不以幼女是否自愿为条件,行为人在犯罪手段上既可以采用金钱引诱、欺骗等非暴力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没有限制。

4.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是幼女,但嫖宿幼女罪同时要求行为入主观上要明知对方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

5.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奸幼型强奸罪的主体只要求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

为进一步明确区分奸幼型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有效打击这两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1陛侵意见》)第二十条对实践中容易引起嫖宿幼女罪和奸幼型强奸罪认定混淆的两种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该规定前半段是根据犯罪对象是否是卖淫幼女对两罪进行了区分,针对虽然形式上存在钱色交易,但犯罪对象不是已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而是以金钱财物引诱非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由该规定可知,是否给付金钱财物并不是区分嫖宿幼女罪和奸幼型强奸罪的本质区别,关键要看幼女以接受金钱财物为对价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基于被行为人引诱,还是幼女划定的对价交易,前者构成奸幼型强奸罪,后者构成嫖宿幼女罪。该规定的后半段是根据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幼女意志对两罪进行区分,如果行为人利用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的状态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其本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有五个方面的区别。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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