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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构成诽谤罪吗

发布时间:2017-11-24 09:54:2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9.jpg

不管是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中,用微信来沟通的情况越来越多,微信给我们带来了极大方便,但是也有人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构成诽谤罪吗?关于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构成诽谤罪

按规定,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

不过,朋友圈本身就带有传播信息的性质,跟实际诽谤的表现不同。但是,如果有以下严重情节,即会涉嫌构成诽谤罪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诽谤罪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符合诽谤罪条件即可构成诽谤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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