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该罪属于分则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仅危害到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对社会道德也是极大的损害。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容留卖淫罪如何认定?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并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