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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18-01-18

诈骗犯罪通常出现在人员较为复杂以及经济情况良好的城市类社会化环境当中,我国相关法规规定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份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jpg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解析】

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杰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文规定,对上诉人陈怡、江杰在量刑上作相应改判,判处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江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被告人陈怡以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江杰认为,一审认定其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错误,对其量刑过重,同时提出上诉。

现年36岁的陈怡,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初,陈怡、谭某(另案处理)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此后,陈怡、谭某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陈怡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泛鑫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2012年6月,刘某与陈怡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购之后的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某控制。同年,陈怡伙同江杰以收购的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而早在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义,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等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多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陈怡利用泛鑫公司这一平台,向不特定的人采取欺骗方式非法集资、对保险公司亦采用欺骗的方法套取佣金,套取佣金后用作发放代理人高额佣金、收购公司、购置高档轿车、境外旅游及其本人购买高档消费品挥霍等事实和证据,结合泛鑫公司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陈怡于2013年6、7月与江杰策划并携款潜逃国外的行为,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

根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结合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江杰与陈怡共谋携款潜逃并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的事实,原判认定江杰主观明知泛鑫公司将20年寿险产品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销售的情况,仍与陈怡共同向不特定人群以欺骗的方式非法集资,而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套取保险公司高额佣金,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怡、江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陈怡、江杰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对陈怡、江杰集资诈骗犯罪判决所依据的刑法,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鉴于相关法律发生变化,对陈怡的量刑予以改判。根据上诉人江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亦作相应改判:判处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解读】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对于大家来说应该不是一个陌生的词,但是有很多人不清楚保险诈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会怎么判刑等等。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险诈骗罪怎么判刑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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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18-01-18

诈骗犯罪通常出现在人员较为复杂以及经济情况良好的城市类社会化环境当中,我国相关法规规定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份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jpg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解析】

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杰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文规定,对上诉人陈怡、江杰在量刑上作相应改判,判处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江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被告人陈怡以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江杰认为,一审认定其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错误,对其量刑过重,同时提出上诉。

现年36岁的陈怡,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初,陈怡、谭某(另案处理)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此后,陈怡、谭某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陈怡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泛鑫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2012年6月,刘某与陈怡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购之后的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某控制。同年,陈怡伙同江杰以收购的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而早在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义,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等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多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陈怡利用泛鑫公司这一平台,向不特定的人采取欺骗方式非法集资、对保险公司亦采用欺骗的方法套取佣金,套取佣金后用作发放代理人高额佣金、收购公司、购置高档轿车、境外旅游及其本人购买高档消费品挥霍等事实和证据,结合泛鑫公司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陈怡于2013年6、7月与江杰策划并携款潜逃国外的行为,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

根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结合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江杰与陈怡共谋携款潜逃并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的事实,原判认定江杰主观明知泛鑫公司将20年寿险产品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销售的情况,仍与陈怡共同向不特定人群以欺骗的方式非法集资,而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套取保险公司高额佣金,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怡、江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陈怡、江杰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对陈怡、江杰集资诈骗犯罪判决所依据的刑法,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鉴于相关法律发生变化,对陈怡的量刑予以改判。根据上诉人江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亦作相应改判:判处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解读】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对于大家来说应该不是一个陌生的词,但是有很多人不清楚保险诈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会怎么判刑等等。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险诈骗罪怎么判刑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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